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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5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训练局要求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庭后申请追诉标的近1.1亿元——

体育总局训练局“天价诉讼”案开庭

本报记者 梁璇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25日   04 版)

    中午1∶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外右侧接待中心的铁门准时拉开。一起本应在去年11月21日开庭的官司,在被告方两次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均被驳回后,于今天下午在二中院第十二法庭开庭。

    去年11月28日,本报刊发了《体育总局训练局身陷天价诉讼》一文,曝出新疆吐鲁番市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合同纠纷”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被告”),要求赔偿24382.8万元的“天价诉讼”案。今天,双方举证质证阶段持续了3小时20分钟。

    2013年3月18日,国管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的标识及物品。正是这份通知,让从2011年起合作的天盛和与训练局,在合同第3年产生纠纷。按合同要求,天盛和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赤饮”番茄汁及100万元赞助金。作为回报,训练局授予该款番茄汁“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但国管局相关文件下达后,印有该标识的产品便不能进行市场流通。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虽然“授权”被禁,但他们还是于去年5月10日收到了训练局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件,且支付了百万元的赞助款项和价值50万元的实物。但8月25日,该公司的相关产品被地方工商局勒令下架。“要是训练局在催款前就告知标识要更改,我们最起码不会购入大量包装和辅料,就不会有那么大损失。”天盛和公司副总经理李威曾向记者表示。

    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予以了答辩: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在国管局相关通知下发后,被告给予原告的销售意见(企业已印制包装在市场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授权称号)是训练局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至6月间(两次约见、多次电话)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标更改后涉及的多项问题进行了咨询并听取意见的结果;最关键的是,据被告方于去年11月到新疆实地了解得知,11月时已在8月25日被“勒令下架”的“赤饮”番茄汁依然在超市等市面上销售,且根据被告从吐鲁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吐鲁番市国税局所获资料证明,登记在册的数据与原告提供的损失情况不符,“原告据以向被告索赔的各项证据均为虚假证据,其索赔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市面上依然销售的番茄汁与我们上报的损失并无关联,那些仍在出售的产品已归经销商,我们很难控制对方继续销售。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在报税日期截止前,我们会采取一些合理手段规避由税务带来的资金困扰,因此,被告所说数据与我方实际损失仍有差距。”在否认了被告证据关联性后,原告代表对记者表示,“我们的证据非常真实,经得起考验”。

    目前,双方将补充证据,择日再审。庭审结束后,一位被告方代表律师表示,“双方举证非常细致,或许答辩阶段就没那么精彩了。”至于其他问题,“一切以法庭意见为准,其他情况等最终判决后再公布”。而对原告方天盛和而言,明天上午他们还将再次出现在法院,商讨追加诉讼事宜,李威对记者表示“2.4亿元的标的只是8月25日停产之前的损失。从8月26日起至我们预计庭审结束(4月30日)时,包括律师风险诉讼代理费、企业停产日常开支、停产可获预期收益损失在内,我们还将追加近1.1亿元。”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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