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度“3.21”火灾事件进一步发酵。围绕火灾背后出现的征地矛盾,仍有诸多悬念待解,新华社发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征地“被代表”的问题。(新华网3月26日)
杜家疃村农用地块125055平方米,从最初的上报“工业和教育用地”,到建设用地,再到商业开发——这块被征用的土地,其“马甲”换了几个,终成房地产“项目”。一份签于2006年8月20日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成为焦点,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乙方为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村委会,代表为时任村支书杜高基。平度市国土局土地征收科科长袁延斌认为,“村庄签了协议书,证明村庄同意征地。”至于村委会是否征求了村民意见,不在国土部门审查之列。
征用土地的甲方应该是人民政府,那被征用土地的乙方是村委会吗?村委会盖了公章、村支书盖了私章就成了吗?这里牵涉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问题。事实上,征用土地的乙方有两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户。
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言,一般属于村委会,但那是指村庄较小,一个村就是一个基本核算单位就是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就大多数地方来说,村委会并不是土地所有者,而应该是最基础的村民小组,而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严格来说,是以合作化时土地入社为基础的。一个村的各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资金是独立核算的。征地首先需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那就得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没有这样的程序,就凭村委会的书记盖个公章是无效的,即使盖了,将来也无法征收到土地。
接下来还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问题,即相关的全体承包户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订有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这不仅是与土地所有者的合同效力问题,更是《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要承包户中止合同,就得经过平等协商,得到他们的同意。征用土地的甲方面对的乙方,不是村委会,而是每一个承包户。村委会无权代表承包户同意放弃土地使用权,即使它盖了章,农民不买账,他们还是可以不交出土地的。
所以,国土局只和村委会签一个协议,是不能作为征用土地的有效手续的,因为仅凭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盖下的一个公私章,连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更是毫无意义。土地征用部门应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获得土地所有权,通过和每一个承包户协商获得土地使用权。遗憾的是,这样一些道理和程序,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没有体现,一些地方误以为只要摆平了村支书、盖上了村委会的章,就可以获得农民土地,结果总是因为农民的反对而导致各种矛盾的发生。
好在上述问题已引起官方重视。3月26日,在国家发改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农村经济司司长高俊才就“平度事件”作出回应: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对被征地者进行合理补偿,对农民进行及时的、全额的补偿;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各地征地出现的新问题,抓紧研究下一步怎么完善法律条文。希望能看到这个条文出台,出台之前别忘了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