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赵伊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了明确规定,但在2013年的实践中,我国最早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却遭遇了“有法难依”的尴尬,他们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受理。
期待中的环境公益诉讼非但没有迎来“春天”,反而回到了原点。为何法律更明确了,反而一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没有被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回忆说,在几起案件的起诉中,法院都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关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如何界定。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个月之后又将两起公益诉讼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具有法定性,而法律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说,早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在全国提起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以社团组织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破冰之举,随后他们又陆续做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都受理了。而且受理以后社会效果非常好,在遏制污染、打击侵害方面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吕克勤遗憾地说,在《民事诉讼法》明确公益组织原告主体资格前,通过司法实践,环境公益诉讼搞得如火如荼,而且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在法律明确以后反而不能起诉了。
马勇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后,全国人大曾经召开过一个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有关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要在实践中进行探讨。但是现实是连门槛都进不去。
面对“有法可依”但是又“有法难依”的问题,不仅仅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日石家庄市民状告环保局的事件同样引发了人们的讨论。而在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上,马勇认为这件事情体现了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的觉醒,公民在参与方式上从借助外部力量到独立表达诉求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