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周鹏)历时34个月,山东威海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终于打赢跨国侵权官司。
4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状告两大跨国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合计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7亿元。
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签订两艘船舶建造合同,西霞口船业为船舶生产者,西福特船运为船东。在同时签署的《12500DWT技术规格书》中,西福特公司要求在选择发动机时将瓦锡兰公司作为其“唯一首选的发动机供应商”,注明发动机型号为瓦锡兰公司生产的W6L46型。
根据协议,2007年1月,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瓦锡兰公司签订两份主机及推进系统的买卖合同,价格为每台套301.93万欧元。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船运公司以船舶交付延期为由宣布对第一艘船弃船。同时,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在伦敦向西特福船运公司提请仲裁,申请对方没有权利弃船,造成拖期交付船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驻厂代表严重不配合检验。
据了解,造船合同中的弃船情况,主要是指船厂无法在最后交船日之前按合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建造、海试、交付,船东可以弃船。船东弃船目的有两种:一为投机,即以弃船为借口压价,把船价下跌风险转嫁给船厂;二为断臂,即船东无力支付造船款项,而将未完工船舶任由船厂处理。
2011年3月,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在船舶试航期间发现主发动机油压低于正常操作压力,后经第三方技术鉴定,确认两台套的发动机及推进系统是翻新后的二手机器。根据瓦锡兰上海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邮件称:“是西特福船运公司在别处购买的旧机器,在荷兰的某家工厂翻新后,再通过瓦锡兰芬兰公司卖给西霞口船业。”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认为,瓦锡兰上海公司、瓦锡兰公司、西福特公司在交易、安装及调试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卖给西霞口船业,其行为已构成商业欺诈,侵犯了西霞口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1年6月在青岛海事法院向三公司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三公司以船舶建造合同、主机供货合同中皆有仲裁条款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中国法院无权管理”的管辖权异议,被青岛海事法院在2011年11月驳回,三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最终在2012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裁定继续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2013年4月,青岛海事法院对这起跨国船舶设备买卖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经过三次开庭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合计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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