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多年来,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按照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元,谁不会算这个账?运行环保设备比违法罚款,每年要多支出上亿元。”
信春鹰说,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本次修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希望修改后的环保法通过之后,相关部门要抓紧解决企业和公众反映的执法不公平的问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草案中规定了4种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我认为处罚过轻,建议修改。”王云龙说,“第一种情形,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这种情形一般是没有造成污染后果,可以处以拘留的处罚。”
“其他三条情形,按本条处罚都显得轻了,应该加重。这三条中有的是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有的是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有的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这些情形都是已经造成了污染,后果严重,特别是通过暗管、渗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确实触目惊心,不仅仅是污染表面,而且深层污染水、土壤,治理起来不知道要花费多大的代价。
“这三种行为都是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对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发展都会造成恶劣影响,令人愤慨,这些行为,不能说是尚不构成犯罪,应该是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是故意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云龙说。
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部分委员的赞同,温孚江委员认为,对故意严重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要从重处理。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都属于故意犯罪行为,通过甘肃兰州水质事件,应该引起重视。“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都明令禁止不能生产了,如果还生产就属于犯罪,应该直接入罪。
“这两种行为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应该属于尚未构成犯罪、处以拘留十五日以下的行为。”温孚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