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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创业说案

合理与否≠法律上是否有效

熊定中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5月19日   09 版)

    案情简介:

    A对环保科技未来的发展非常看好,但自己的现有资金不足以单独成立一家公司,于是他与意向相同的另外3人共同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在章程中记载,该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按董事人数表决”。A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公司运营了几年后,B公司的一位原始投资人撤回了对B公司的出资,A正好当时手中有余钱,就出资填补了这部分资金,使自己的出资额增至注册资本的46%。之后,B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修改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结构,同时聘任A为B公司的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过了两年,B公司在一次董事会上通过了“鉴于总经理A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的决议,除A反对外,另外两名董事都表决同意。随后,A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依法撤销B公司这次董事会决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全体董事参加了作出免除职务决议的董事会议,召集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也符合B公司章程中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同时,法院认为,法院对B公司董事会对“A私自动用公司资金炒股”的认定是否属实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董事会的决议是在正当途径下通过的,就应具有效力。决议的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都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应予撤销的条件,因此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创业初期,没有足够资金聘请顾问律师的情况下,创业者往往面对具体的问题时,难以区分哪些是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范围,哪些又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在本文所述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区分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人事任免行为,法院都不予以实质性的审核,即只是审核这些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而实质上这些行为合理与否、理由是否成立,均不在法院考虑的范围之内。

    但也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的决议在法律上有效,同样并不意味着它是合理的。有效指的是对公司发生效力,例如本案中A的总经理职位就会被合法剥夺,但这个剥夺行为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A的其他民事权利例如总经理职位的薪金待遇权利,A是可以通过其他诉讼主张来尝试进行挽回的。

    因此,对于创业者来说,请务必注意,公司决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往往是需要区分开来的,决定有效性的,往往是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程序性文件,而不是决议本身的正确与否。不要误认为一个决议不合理或者甚至是错误的,就误认为其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从而忽视它。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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