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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1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面对残暴歹徒 警察岂能无枪

周承标(云南省富宁县交警大队)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5月21日   02 版)

    “刀枪入库,不出事故;马放南山,社会平安!”的理念在昆明“3·01”暴力恐怖事件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后,被彻底地否定了。

    笔者是一名外勤交通警察,“3·01”事件的第二天,县公安局统一配发枪支,我领到了一支早应配发的“六四”式手枪,心里有无限感慨。

    回想2010年7月5日23时50分,广东省揭阳市惠来高速公路大队中队长周喜来、民警黄伟江两位交警在高速公路例行查车,在服务区查缉一辆无牌小轿车,准备将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胡益华趁民警不备,持枪朝民警开枪,两民警中弹,经抢救无效而殉职。虽然胡益华后来被判处死刑,但在以身殉职的民警家属心中,却留下永久的伤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手无寸铁而被持枪歹徒残忍杀害,由此可见一线执勤交警配枪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担负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门执法机关。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之一半!”当警察就得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据公安部人事训练局2013年4月的数据,2013年,全国各省区市298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平均每年因公牺牲441人、因公负伤3364人。暴力袭警成为警察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天天有民警牺牲,时时有民警流血。从某种意义上讲,枪是警察的第二生命,我们爱护武器就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常擦拭,勤保养,危难之时能派上用场,才可以有效打击恐怖活动和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使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

    交警作为公安机关的执勤执法警种之一,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情况复杂,被检查车辆的人也许是毒犯、逃犯、恐怖分子……他们一但被民警识破,就会鱼死网破,持刀、持枪袭击民警。笔者认为,给人民警察配发枪支,为的是让其合法、有效地打击行凶杀人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所有配枪的警察,在从警生涯中都会遇上穷凶极恶的歹徒,但危急之时没有配枪,也许就会有无谓的牺牲。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出现了多起持刀砍杀多人案件,涉案分子并没有全部落网,一些恐怖行为也还在潜伏中。人民警察除了配枪外,还要提高警惕和加强敌情观念。工作中,有的同事因有“五条禁令”的约束,觉得带枪麻烦,而不愿带枪、怕枪惧枪;有的携带的是枪弹分离的空枪;还有的不将枪插入枪套,而直接插在裤带上。这既不符合战术要求,遇到紧急情况也不能有效处理,容易被人轻而易举地抢夺,也容易致枪丢失,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笔者是所在单位的枪支管理员,感觉有必要加强对持枪警察的管理。警察配枪理所应当,但如何开枪也有讲究。开枪得当,将有效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开枪不当,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笔者建议配枪民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此才能懂得何种情形可以使用武器,何种情形不得使用武器,何种情形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也才能依法、规范、有效、安全地使用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惩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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