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西多部门综合治理社团顽疾取得成效,截至目前,在全省性学会、协会等社团中,共清理在社团兼职的超龄处级以上领导144人、在职处级以上领导400人;依法注销和撤销52个社团,限期整改85个社团。(《人民日报》5月26日)
“综合治理社团顽疾取得成效”,是一条“成就报道”,却暴露除了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普遍性问题。早在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就指出,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这份文件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上述文件还指出,即便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既然这次山西大规模清理在社团兼职的在职领导,想必他们并不是符合程序的“特殊情况”。
一晃16年过去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到底执行、落实得如何呢?看看那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吧,这些社会团体之所以能当着“二政府”角色,究其原因,还不是因为有各级领导干部兼任着社团的领导职务,从而依仗权力充当起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在这种背景下,简政放权得有多难?即使政府职能部门朝这个方向迈进,那些“二政府”依赖背后领导的身份,也难免“横刀立马”,抹掉简政放权的成果。
我们更要提防的是,因为很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只要机关领导的权力不变,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阻力,会通过这些社会团体找到新的出口。如此,政府部门可能真的简政放权了,主管领导的权力未必真正放下。如果权力主导者迫于形势,把政府部门的权限转移到社团来障人耳目,实质依旧是“换汤不换药”。
山西此次多部门综合治理社团顽疾,不光要把领导在社会团体的头衔给拿掉,更要考虑限制领导本人的权责,避免类似现象死灰复燃。针对兼职问题,山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每个社团仅限一名,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从上述要求不难看出,山西在清理完领导兼职后,所做出的制度性要求仅在重申十多年前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尽管反复强调,因为领导的权力并未消解,他们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动因就不会丧失。当中央政令被地方“虚置”,当权力未被关进严密的笼子,“二政府”永远不会自甘软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