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部门正职。
2010年2月,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首次把监管“裸官”作为预防腐败局的工作重点。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2012年,“裸官”高产区的广东省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2013年2月25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选拔干部要“以德为重”,其中不得被提拔的6种干部即包括“裸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