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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18个城市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引热议

提高诉讼效率如何兼顾公平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6月25日   07 版)

    “18个城市的试点开始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了,要有约束的制度和办法。”6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刘振伟委员这样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实验性立法”的先河。

    根据草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不仅有望大大缩短办案期限,还可“不公开审理”,这些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草案内容,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李飞委员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地细化,通过实践、试点来具体化。

    对于草案中“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的案件”这一表述中的“等”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热烈,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把刑事速裁程序涉及的案件类型列举清楚,要把“等”字去掉,避免随意扩大案件范围。有的委员则认为“等”字可以用,因为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统一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诉讼效率提高了,如何兼顾公平和公正?这也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白志健委员表示,只要满足“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使用速裁程序”3个条件就可以启动速裁程序。

    杜黎明委员建议,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要更加强调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认罪,不能仅做形式审查,还应当做实质审查,审查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以及认罪是否具有事实基础。

    部分委员提出,在两年的试点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

    另外,草案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也引起了关注和讨论。

    草案规定,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杨卫委员说,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有些案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但可能只是处以一年以内的刑期或者罚金,如果有些名人,出现了类似醉驾或者轻微犯罪的行为,名誉对他非常重要,如果适用刑事速裁,他就会选择认罪,申请不公开审理,赶快避开公众的关注”。

    对草案的这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审判是权利,被告人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对于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必须有正当事由,草案对此设立了严格的程序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不会被滥用。国外也有先例,许多国家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实际上就是不公开审理。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6月25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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