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涉嫌受贿犯罪案、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涉嫌玩忽职守案分别由河北廊坊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腐败高官异地审理已成为司法惯例,笔者认为,这种审理方式还应上升为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司法政策。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腐败高官必须异地审理,进一步规范其基本标准和具体操作程序,杜绝选择性的异地审判。
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可追溯于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实行异地审判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该案总涉案人员达100多人,其中副省级1人,厅局级4人,仅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当时马向东的夫人利用当地关系网干扰办案,有关方面果断决定对“慕马案”实行异地审判。
如今,我国对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基本实行了异地审判。如重庆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济南受审,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在四川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实践证明,这些年来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 有效地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异地审判可以有效突破腐败高官的“势力范围”,防止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也有利于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职业安全免受打击报复,为保证独立审判创造了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公正。当然,异地审判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无奈现实,所以有学者称之为迫不得已之举。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其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这个分类依据过于模糊,对哪些案件需要异地审判缺乏科学的评判标准。
另外,异地审判的司法成本往往较高,需要统筹兼顾异地侦查、异地调查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环节的问题,每个环节都需要耗费远比本地审判高的成本。而且,容易拖延办案时间,降低司法效率。
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其优势和缺陷都是显而易见的,关键是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进一步完善异地审判制度。建议修改完善刑诉法有关指定管辖的内容,从立法上解决刑事诉讼法第26条对指定管辖的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可适时增加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属人管辖的规定,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规定。另外,对异地审判的对象可以不局限在高官上,某些社会关注的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重特大案件也可以采取异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还可在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南、西北地区,分别指定1~3家中级法院,负责异地受理高官腐败犯罪案件。
鉴于异地审判往往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环节,需要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建议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联合发布有关异地审判的司法政策,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
总之,惟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异地审判才不至于在实践中走形变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