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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斩断猥亵儿童的“黑手”

深圳检察机关4个月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22人

本报记者 刘芳 通讯员 孟广军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月07日   03 版)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从深圳检察机关了解到,今年1~4月,该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22人,起诉18人。检察官表示,预防儿童遭到性侵害任重道远,家长和社会不可掉以轻心。

    “色狼”不分性别

    今年4月14日,一家教育公司的男员工黄某为深圳某小学春游活动担任导游,他借帮助女学生上车、下车、点名之机,多次采用抚摸胸、腰、臀等方式,对十几名女生进行猥亵。春游活动结束后,女生将其行为告知了老师和学校,黄某被扭送到派出所。5月19日,黄某被深圳福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记者获悉,2013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了数件小学生被性侵的案件。其中,南山区弘基小学男老师吴某长期猥亵多名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龙岗区横岗大康小学男老师廖某性侵一名12岁女生导致其怀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

    令人吃惊的是,还发生了两起老师猥亵同性儿童的案件。

    2013年5月至7月,深圳盐田区某小学男老师刘某先后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及宿舍,利用补课的机会,多次猥亵两名六年级的男生。他还两次留下一名男生过夜,对其猥亵。盐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3年11月4日,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11月12日,深圳龙华区某幼儿园女老师李某某值班看护幼儿午休时,在一名5岁的小女孩身旁躺下,将手伸进女孩内裤猥亵。经鉴定,小女孩受轻微伤。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4年2月27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官表示,“色狼”是不分性别的,即使对同性的老师,家长也要教育孩子应该警惕其过分的举动,避免受到伤害。

    “安全”的地方也有隐患

    培训班、医院、住宅小区……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猥亵儿童案件竟然发生在这些平时人们觉得“安全”的地方。

    13岁的女孩小艾(化名)在深圳龙华一家培训中心学习电子琴,一次培训老师毛某突然将教室的门关上,从身后抱住她并抚摸其胸部,小艾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半个多月后,小艾还是不敢去上课,爸爸知悉后赶紧报警。今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毛某被移送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孩子到医院就诊,竟也遭遇猥亵的黑手。2012年9月,深圳某医院发生一起10岁女孩遭到眼科验光师猥亵的案件。小女孩从验光室一出来就朝洗手间走,在外等候的母亲立即跟过去,在谈话中发现女儿遭到猥亵,当即报警。2013年4月,家长带着8岁的女儿到龙岗区某门诊部牙科看牙。牙科助理罗某给小女孩治疗上药后,要求她每隔三天来换一次药。趁小女孩自己来换药时,罗某在诊室里多次将手伸进小女孩内裤抚摸。两个月后,小女孩在洗澡时问妈妈看牙齿和尿尿的地方有什么关系,母亲才惊觉报警。

    即使孩子只是在小区里玩耍,也并不一定安全。2013年6月至8月,保安彭某在住宅小区的监控室、水泵房、电表房等地,对一名10岁的小女孩实施强奸并多次猥亵。小女孩的保姆在给孩子换衣服时发现异常,带孩子去看医生时,在医生建议下家人报警。2013年12月19日,福田区检察院对彭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家长都发现了孩子的异常表现,使孩子免遭更多的伤害。因此,检察官提醒家长,看管孩子一点也不能疏忽大意,平时要多和孩子相处,获取孩子的信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一定要耐心询问,以防万一。

    不论后果和手段,猥亵儿童就是犯罪

    据统计,2011年,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37人,起诉40人;2012年批捕41人,起诉44人;2013年批捕62人,起诉48人。办案检察官指出,预防儿童遭到性侵害,除了提高儿童自我防范意识、切实落实监护人责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重视加强普法教育。

    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做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对该类案件依法从严惩治。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小孩子摸一下、亲一下不算啥”,顶多算“下流”、“不道德”,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被判刑才傻了眼。例如,闵某两次在楼梯间隔衣服抚摸9岁女孩的臀部,王某酒后在楼梯强吻8岁女孩,都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外,犯罪嫌疑人往往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猥亵儿童风险低,小孩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自己的行为不容易被发现。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黄勇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严重的后果,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手段,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猥亵的时间和地点、采取的手段和强度、对儿童生理及心理造成的影响等,均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只有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才不认为是犯罪。

    他表示,猥亵儿童者可能会获得一时的快感,但这种行为不但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更给家庭造成了灾难。因此,要加大普法力度,让那些有不法念头的人认识到侵害儿童是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从而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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