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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1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非法出版商为何反诉赢了正规出版社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张玉甫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月11日   07 版)

    2011年,河南省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未经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39.552万册非法出版教辅书被警方查封,被媒体称为“特大非法经营盗版出版物案”(详见本报2011年3月9日报道《河南商丘:8个书号出了至少176种图书》)。

    时隔3年,该案有了离奇的进展:负责人背负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商丘中兴图书公司、中兴印务公司,却以“出版社未足额开具委印单”为由,到法院状告书法出版社,索赔经济损失299余万元。在今年3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礼要向涉嫌非法出版刑事犯罪的原告赔偿损失162万余元。

    日前,该案二审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书法出版社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说:“这就是一场无中生有的诉讼!原告方背负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根本就不具备就同一事实进行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但是一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却错误立案并错误判决,以错误的方式公开支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请求,简直匪夷所思!”

    蹊跷:非法出版商状告出版社索赔

    2011年2月底,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一批数量巨大的非法出版物途经南阳。随后,警方在一酒店附近查获了这批《尖兵题典》教辅书,共2万多册。

    南阳警方跟踪调查发现,该批图书的印刷发行总部在商丘。南阳警方在商丘警方的协助下,依法对该批图书的印刷企业——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查扣了部分样书和电脑主机,并刑拘了该公司的负责人胡继华。

    2011年2月25日,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长胡继华和南阳市《尖兵题典》经销商田伟彦,被南阳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随后被警方执行逮捕。

    2011年11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商丘中兴印务公司未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题典》系列教辅书15.482万册;未经大众文艺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题典·同步三卷》教辅书17.95万册;《尖兵演习》教辅书在此期间没有委托书,擅自印刷6.12万册。

    这批被查封的总计39.552万册教辅材料,均为胡继华负责经营的商丘市中兴图书有限公司负责销售。

    2011年11月底,已经改名为书法出版社的大众文艺出版社,突然接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至于原因,商丘中兴图书公司、中兴印务公司表示,出版社未及时为其补办手续,导致被公安机关以超印《尖兵题典·同步三卷》教辅图书查处,造成经济损失299.1259万元。两原告诉称,2009年7月,第三人宿春礼以大众文艺出版社工作人员的名义与其协商合作印刷发行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2010年,他们按照第三人的指令,支付了1万套加印发行费用,但出版社仅仅开出1000套的委印发行手续,导致原告被公安机关查处。

    对此,书法出版社认为,根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印制企业承接的图书、期刊印制业务必须有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印刷企业按照委托的数量进行印刷,如果超出印刷数就构成侵权。出版社为商丘中兴公司开具的印刷委托书中,对书名、印数、印张、定价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商丘中兴公司应严格按照委托书内容印刷。此外,出版社未向原告方作过任何承诺,第三人并非出版社人员,也无权作出任何承诺。

    “然而,仅凭没有得到相关方认可的口头承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就将出版社正式出具的书面印刷委托书扔到一旁,认定口头承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认定出版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疏于管理,不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对合同履约情况不进行核实,而是根据第三人实际支付款项的多少,想当然地发出委托印刷发行单,应对此次纠纷负主要责任’。”书法出版社代理律师葛瑞说。

    2014年3月1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书法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礼共同向商丘中兴图书公司、中兴印务公司赔偿162万余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书法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礼均立即上诉至商丘中院。6月30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书法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葛瑞在法庭上首先指出,涉及司法犯罪刑事案件的,必须遵守“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本案中,胡继华和大众文艺出版社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束,胡继华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合同纠纷的民事官司根本就不应该立案,更不应该开庭及判决。”葛瑞说。

    同时,对于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葛瑞表示:“一审中,梁园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严重违反了级别管辖,不免让人怀疑是‘人情案’。”

    葛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称,一审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明确显示,原告的诉讼标的额是299.1259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却违反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一审判决中,法院竟然按照发行价每册12.98元计算,与被查封的14.71万册相乘,得出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葛瑞说,“根据‘一书一号’原则,分册定价属于违法行为。而一审法院不仅无视原告的非法行为,反而以这种非法方式作为案件损失计算的依据。”

    接到一审判决后,书法出版社常务副社长连江州气愤地说:“未经授权,擅自超印,出版社是典型的受害者和被侵权单位。可没想到,我们却成了被告,还被判巨额赔偿。法院这是在利用看似合法的民事诉讼形式,保护非法出版。”

    疑问:公务员兼职搞公司,被逮捕一年多仍正常上班

    记者了解到,商丘中兴图书公司负责人胡继华于2011年3月3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2011年11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胡继华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载明,被刑拘、逮捕和公诉的胡继华自2007年以来一直是商丘市中兴印务有限公司和商丘市中兴图书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任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长。然而,起诉书中还明确标明了他的另外一个身份:商丘市高新区党政办副主任。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在职公务员经商行为严厉禁止。此外,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然而,记者在商丘市调查发现,胡继华案发前真实身份是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副主任,被警方逮捕羁押一年多后,他目前仍然是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副主任,分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对此,书法出版社有关负责人跟记者说:“一个公务员公开兼职搞企业,被警方逮捕一年多,依然继续开展工作,胡继华背后是否有后台?我们了解到,胡继华有一个哥哥胡继勇,原来在胡继华工作的商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任副主任,现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任党工委委员、社会事务局局长。我们怀疑他们之间有说不清的关系。”

    对此,庭审结束后,胡继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辩称:“我也不是董事长,我也不是法人代表,我只是帮忙的。”他还表示,目前,他身负的非法出版的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案,他只是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刑事案还没结束,啥时候叫,啥时候都得去。”

    随后,记者来到商丘市委宣传部和商丘市纪委,想了解胡继华身为公务员因非法出版被刑拘批捕后是否接受过有关纪律处分,以及胡继勇与胡继华是否是亲兄弟关系。但有关部门均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记者通过商丘市委一位工作人员证实,胡继勇就是胡继华的亲兄弟。

    本案第三人宿春礼也告诉记者,在胡继华被警方逮捕以后,其哥哥胡继勇曾多次找他,为其弟弟胡继华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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