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5日电(记者庄庆鸿)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严肃办案纪律。
《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对7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一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二是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三是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四是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五是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六是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七是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规定》强调,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院领导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告。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对相关检察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检察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