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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三年保障合同如同废纸,伪职业化之下的中国篮球再生波澜——

女教头李昕欲做中国篮球教练讨薪第一人

本报记者 杨屾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月28日   08 版)

    “我不光是为了自己,还为了中国篮球。现在,教练、运动员相对于俱乐部,都是处在弱势地位,希望通过我这件事能够推动中国篮球进一步发展,我是真希望中国篮球好啊!”李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李昕,中国女篮的标志性人物之一,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她是中国女篮夺取亚军的主力成员。上赛季,她出任浙江稠州女篮俱乐部主教练,但没有想到的是,当初签订的3年全保障性合同,现在成了一纸空文,她已经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交诉状。

    自中国篮球职业化以来,出现的问题并不少,但这还是第一次出现主教练状告俱乐部的情况。“我也没办法,俱乐部的做法太不尊重我了,所以我只有走这条路了。”

    根据李昕的介绍,她和俱乐部于2013年5月14日正式签订工作合同。从李昕出示的合同可以看出,这是一份3年全保障性的合同,年薪为60万元人民币。上赛季结束后,稠州俱乐部不想继续聘用李昕,遂提出解约,但条件只是赔偿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我当然不会同意。”李昕说,“于是和俱乐部方面进行协商,但没有想到的是,俱乐部为了逼我走人,接二连三地使出了一些‘下作’的手段。”

    所谓全保障性合同,就是在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俱乐部想要提前解除合同,就需要全额支付工资。李昕和稠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中,并未将成绩和是否续聘挂钩,挂钩的只是奖金部分。比如,如果获得联赛冠军,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

    “其实,我的要求也不过分,3年合同我只干了1年,俱乐部多给我1年,毕竟我到俱乐部来,是作出了很大牺牲的。”李昕说。

    在加盟稠州女篮前,李昕是U19国家青年女篮的主教练,在她的率领下,国青女篮在世锦赛中取得了第5名。按照正常的情况,李昕在国字号主帅的位置上,发展会更稳定,据记者了解,中国篮协事实上已经为李昕准备好了续约合同,但出于稠州俱乐部的诚意,李昕毅然决定前往杭州。

    “说实话,要不是签多年合同,我不可能去俱乐部。现在,我只干了一年,我没有狮子大开口,但俱乐部也得从我的角度上考虑考虑吧。”李昕说,“开始我说要一年工资,俱乐部不同意,我就说,咱们都各退一步。以12个月为限期,我去找工作,这期间你仍按月发我工资,超出12个月自动终止,但俱乐部还是说不行,只给我3个月工资补偿。”

    提前解约,友好协商一直是职业俱乐部和职业教练通行的做法,如果协商不成,全额领走合同内的工资,也在情理之中。2012~2013赛季NBA,麦克·布朗执教湖人仅5场比赛后,就被俱乐部炒了鱿鱼,布朗就拿走了之后两个赛季的薪水以及补偿金,合计高达1100万美元。卡马乔离开国足帅位时,中国足协也全额赔付了合同期限的工资5150万元人民币。

    “到目前为止,我从俱乐部只领了11个月的工资。俱乐部想和我解约不成后,不仅停发了我的工资,逼我转岗,还使用了其他的手段,这才是我最伤心的。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但俱乐部实在是……其中有很多非常难听的话,我都说不出口。”

    据李昕介绍,俱乐部在想要与其解约后不久,就撤销了配给李昕的专车。双方始终达不成共识,俱乐部此时“恰巧”颁布了一些管理条例,比如“浙江稠州职业篮球俱乐部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俱乐部规章制度的通知”等,颁布时间都是2014年5月28日。“最后,俱乐部就是以我不遵守新考勤规定,单方面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的。”李昕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昕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材料,并聘请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河负责本案。

    “我们认为,以这种方式结束劳动合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相关制度的制定时间是在俱乐部想和李昕解约期间,是否合理、合法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从整个案件角度和我们掌握的证据材料来说,俱乐部也没有太多理由解聘李昕。所谓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说没有夺冠的教练就都不能胜任工作,合同中也没有写明,不夺冠就可以解聘的条款。”黄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出于作为律师的职业习惯,黄河并不想过早谈论对结果的把握性有多大,但他强调,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李昕事件对推动中国体育职业化、法制化进程有着不小的意义。

    实事求是地讲,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员,相对于俱乐部来说,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当下的中国体育界,运动员、教练员权益受到损害的例子不胜枚举。不久前,就又有NBL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的情况出现,足球俱乐部欠薪的情况同样时有发生。李昕状告俱乐部虽然是首次被媒体公开报道,但并不意味着李昕就是第一个遇到这类情况的职业教练。

    “这个案件应该可以成为中国体育界里的一个经典案例。”黄河说,“体育是一个相对特殊的范畴,因为其他劳动合同中,是不可能出现‘完全保障性合同’这样的情况的。特别是职业体育,确实有它的特殊性,因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在工作中会出现很多不确定性,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确实应该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保护。李昕的这个案件的意义就在于此。”

    事实上,李昕和俱乐部的纠纷,本不用诉诸法律,甚至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乙方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被违反合同条款时,有权向中国篮协提出申诉。但遗憾的是,中国篮协针对此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还是他们两家自行协商得好,因为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不好作出什么决定。”中国篮协运动队管理部部长叶庆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但中国篮协也并未完全袖手旁观,篮协专职法律顾问在谈到此纠纷时明确表示:“其实这个案子很简单,就是俱乐部掏钱,李昕走人。”但即便如此,中国篮协仍没有勇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篮协不仅不明白“家丑不可外扬”的道理,反而比较擅长把本可以在行业内部解决的问题,推到公众面前,进而对中国篮球的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就像之前的云南队欠薪事件,中国篮协本可以及时干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将云南队开除出CBA,但受到各方利益的牵绊,此事拖延好几年才得以最终解决。不过,几年间中国篮协的威信和中国篮球受到的损失,恐怕难以用具体的金钱来衡量。

    正如黄河所说,申请劳动仲裁甚至之后诉诸法律,可能对中国篮球乃至中国体育的职业化进程,是一次更好的推动与促进。李昕也告诉记者,除了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希望推动中国体育的良性发展,“这种事,放到别的教练身上,可能也就忍了,但我不是这样的性格,从当运动员开始到现在都不是。希望通过我这件事,能够让运动员、教练员群体遇到类似事件时不再忍气吞声,让中国体育更职业化一点。”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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