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案的发生和披露,再次印证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性,印证了监督权力运作的重要性。社会的现代化治理是一涵盖面极宽广极丰富且又极复杂的系统。它所涉及的共管共治,几乎可以包罗万象。但从当下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现状来看,剥茧抽丝,简而要之的应当是对权力运作进行有效的“依法”监督。
现阶段的地方权力的运作,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也就是说,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探索正在进行中,无庸讳言,在少数基层地方还存有这种现象:集体的权力支配,往往被一小部分人甚至是一个人所为。少数地方政权譬如市、县两级权力运行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一、公众不可能监督当地权力的运作;二、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很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有效监督;三、当地的司法机构也难以对当地相当级别的官员进行监督;四、民众反映和建议更难上达。譬如中央三令五申,“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但是一些地方一些个人,对此却置若罔闻,上任伊始,第一件事是谈思路,第二件事是调规划,第三件事是兴土木(第四件事大约是动干部)。无论调规也好,兴土木也罢,肯定都会有不同的声音。但是,由于对权力运作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谁的权力大,谁就按照个人的好恶行事。如前些年南京“季挖挖”猛砍几十年上百年的法国梧桐,新近落马的昆明张田欣“砍前人栽的树种自己的花”等一意孤行之举,便表明权力不受监督的事实。
社会现代化治理,实质是法治,即在法律框架内,对权力的运作进行监督。这一监督,从理论,甚至从现有的党纪国法上讲,似乎都已经没有“盲点”。但在现实中,对权力运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权力运作的监督,往往难有作为。与监督相关的是“批评”,即“自我批评”和“接受他的批评”。“自我批评”往往轻描淡写,“接受他人的批评”则时常是一句空话。由于权力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权力独断者,根本就不理会“他人的批评”。
当下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仅在传统上有所更新,更应在依法治国和社会现代治理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那显然比写了多少检查总结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