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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5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对话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

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

本报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 高培蕾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8月25日   03 版)

    著名刑诉法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实习生 高培蕾摄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这个判决,引来举国关注。

    2006年7月,邻家两名儿童中毒身亡,念斌被警方视为有重大嫌疑。此后8年,念斌被4次判处死刑,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8月22日,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本案除了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这不是第一起引发举国关注的冤案。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冤案不断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发人们对冤案何以发生的追问。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84岁高龄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剖析冤案生长的土壤和纠正之道。

    陈光中教授曾于1993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全程参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陈老精神矍铄、思维敏捷,在念斌案无罪判决作出后第三天,8月24日,欣然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多数冤案源自“疑罪从轻”

    中国青年报:从浙江叔侄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几年来,屡屡有重大的冤错案件被纠正。在您看来,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陈光中:这些年来暴露了一些冤案,也公开纠正了一些。冤案产生总的原因,在于理念上的偏差,就是“重打击,轻保护”。“重打击”,就是一旦发现刑事案件,就急于破案。过去还提“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轻保护”,是在刑事案件里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程序正义,不重视权利保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有横向三道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竖的三道:一审、二审,如果是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现实是,横的不重制约,重配合,竖的不注意真正地按程序把关。总的来说,是理念的偏差。

    中国青年报:这种理念的偏差,在办案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陈光中:冤案的原因,比较重要的,在我们国家有三大点。一是侦查阶段,搞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念斌案中,报道里张燕生律师就说,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可以这么说,95%以上冤案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警方再根据逼供的结果找证据,找来的证据半真半假。这是最大的一个原因,除非极个别可能亲友之间存在顶替,否则,无罪的人不会无缘无故承认有罪。

    第二个重大原因,是对有罪证据的认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关键事实结论,应该达到唯一性。这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关于念斌案的发言就提到了,案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关键证据上没有达到标准。

    再讲第三条原因,就是没有重视辩护意见。有些司法人员总觉得,辩护人是给被告人说好话、找理由的。有些明显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摆出来也不去核实。

    中国青年报:如果说刑讯逼供可能是出于公安部门的破案压力,那么,对于证据的认定,为什么会成为冤案发生的第二大原因?

    陈光中:因为过去特别怕放纵犯罪,这使得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机关实行一种潜规则,即“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就是这个案件有一些证据,但综合起来看,证据还存在矛盾,没达到唯一性,定罪证据不够。这种情况下,怕放了犯罪嫌疑人,造成放纵犯罪,就还是判,但量刑上会轻一些。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杀错了,没法纠正。佘祥林案是这样,浙江张氏叔侄也是这样。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疑罪从轻”的,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变相歪曲。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实际上带有重大冤枉的风险。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是害怕宣告无罪,对社会、对被害人没法交代。社会上盯着你,如果不是你,那真凶是谁,被害人和家属盯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了。

    枉法渎职才追究司法人员责任

    中国青年报:不少冤错案件都历时多年,几经上下,有的得到了纠正,有的还没有,冤案纠正难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实际上,在冤案中,念斌案8年还不算特别长,河南李怀亮案也是几上几下12年。我认为,念斌这类案件还不是冤案里最难纠正的。因为该案几上几下,始终没有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你总要对这个案子给一个结论。

    冤案是个底线,现在对新的案件,防得更严。新的环境氛围下,有利于作出无罪判决。难的是判决生效的案子,判决一生效,就意味着定案了。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这么说?

    陈光中:已生效的案件被纠正的,绝大多数是发现真凶,或者发现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典型的是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有的确实破案,真凶抓到了。这类情况占大多数,因为明摆着办错了,必须纠正。

    至于已经生效、但没有抓到真凶的案子,改判非常难。一旦改判,就涉及到责任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有没有违法,有没有刑讯?检察机关有没有失职?法院有没有把关不严?另外,还有社会舆论和被害人方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还没有改判,被害人家属就领着一群人,到法院施压。

    所以,对于那些已在服刑、但申诉不止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案件要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难度非常之大。

    中国青年报:害怕被追究责任,是否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关部门不愿意去纠正案件?

    陈光中:现在中央也规定要终身追责,总的精神是好的,但是要具体分析,否则会造成另外一方面的副作用。打击办案人员积极性,造成纠正更难。

    我认为,不管公检法哪家,你现在的办案技术条件是有限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完善的机制会让错案大大减少,但想完全避免,很困难。我们可以要求零错误、零冤案,但这是一个理想,实际上很难做到。

    我认为,只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被追责。一种是故意制造冤案,这是枉法。另一种,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这是属于渎职。都是主观上有过错,要追究。

    至于说案件摆在那儿,经过反复研究,出于认知上有偏差,或者后来发现新的情况,就不应该追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说起来是明确的,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每个人的掌握是不同的。

    中国青年报:过去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不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决定,这是否给纠正和追责带来难度?

    陈光中:原来这种重大案件,有争议判重刑的,都是经过各级法院审委会定的。有时候,法官本人并不主张定罪,但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意见。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向审委会实事求是汇报,没有掩盖真相,法官本人是不负责任的。

    纠正错案很重要的一点,是研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正常化。既要配合,又要真正制约,不要搞成联合办案。一参加联合办案就“一锅粥”,一错到底。有时候,公检法三家还联合对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里就有一条,法院不再参加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

    适当降低申诉立案门槛

    中国青年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您觉得如何更好地去纠正冤错案件?

    陈光中:在严防冤案方面,现在做得还算比较好。坚持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坚决不提“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也强调要正常运行。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平反,过去“留有余地”被判刑的案件,申诉不止的,有一定数量存在。

    这里面包含了放纵犯罪的风险,但不平反,更大的可能是冤枉无辜。有的案子,公安机关不去努力,张氏叔侄是被害人的指甲里发现DNA,发现不对劲了。这种案件有那么多吗?有的确实是无头案没有找到真凶。这种案件,严格按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去审判,不够标准就要纠错,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

    中国青年报: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去推动冤案的平反?

    陈光中:各级法院、检察院应正视这个问题,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已生效裁判的申诉立案标准,可以稍微放宽一些。按《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是确有错误的案件,才可以立案。我觉得,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到:有相当大的错误可能性。程序上有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启动重新审查。不主动审查,就发现真凶,这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况。

    至少在申诉这块,启动的程序标准应适当放宽些。有些冤案,相关部门瞒着遮着,法律程序启动以后,经过审查,才能知道有没有问题。启动也有震动,毕竟,对一个人的冤枉是天大的,更不要说错杀。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 高培蕾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8月25日 03 版

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
没有“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念斌回家了
虚功实做久久为功 扎实推进全团重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