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四审稿对预算公开和审查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就修正案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四审稿在此前3次审议稿基础上,对预算公开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应予以公开;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增加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草案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规定,如增加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应当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进行重点审查。
草案还增加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作用的相关规定。
另外,草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作出规范。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