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之后,我国或将出现第4种专门人民法院。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时表示,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拟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
决定(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的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