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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明星代言,有公证才能有真相

吴应海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8月27日   02 版)

    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如果草案通过,明星代言相关产品,必须自己先使用过,否则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新京报》8月26日) 

    明星代言商品并创造商业价值的过程,由生产厂家、明星、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生产厂家借助明星人气成功推销产品;消费者通过明星的介绍选择购买;而明星则以代言获取相应报酬,可谓各得其所。然而,本应三方受益的“明星代言”,或者因为明星缺乏对商品质量的鉴别能力,或者纯粹因为明星见利忘义,成了商家与明星联袂上演的一场戏。他们利用消费者对明星的信任谋取利益,而消费者则成了冤大头。有鉴于此,对名人虚假广告进行打击的舆论呼声不绝于耳。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责任。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再次出手,将以法律形式规定,明星代言相关产品一定要先使用,然后才能有发言权,而且要实事求是进行代言。这意味着,今后明星为某一产品做广告时,再也不能满嘴跑火车,睁眼说瞎话,忽悠消费者了。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谎言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好是好,如何监管却是一个难题。不可否认,一些明目张胆的虚假代言,明星们是断然不敢做了。譬如某人明明没有患上糖尿病,又怎么敢手举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并向消费者进行推荐?某人最近明明没有生养小孩,又怎么敢手拿婴儿奶粉、婴儿护肤用品,告诉消费者营养全、效果好?

    但是,对于绝大数商品,明星到底用还是没用,用了效果怎样,外人很难知晓。如果某明星没有使用某一产品,或用了效果并不怎么样,却硬说自己用了,且感觉很好,有什么办法揭穿他们的谎言?毕竟,某一产品的使用效果,是一个非常私人的问题。人家大门一关,外人不可能知道里面的情况,你总不能破门而入吧!

    如果对明星使用产品的情况无法有效监管,那“先使用后代言”的规定就难以执行,最终成为一纸空文。那怎么办呢?不妨借鉴“举证倒置”的做法,凡明星代言某一产品,一律由自己邀请公证机构,对自己使用该产品的情况进行视频取证,存档备查;如果涉及使用效果的,还应请权威机构进行对比鉴定,存档备查。如此一来,某些明星就很难混水摸鱼,偷偷撒谎了。

    要求第三方介入明星代言,监督产品是否使用、使用效果是否如实,或许会增加广告成本。但这点增加的成本,无论是对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生产厂商,还是对收取代言费的明星,不过是九牛一毛。更何况,花这点钱挤干广告的水分,有机会吸引更多消费者,增强产品的信誉度,这样的投入绝对划得来。

    让明星们为“先使用后代言”自证,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就可以轻松悠闲了。监管者仍须瞪大眼睛,盯紧各种明星代言的广告,细心寻找问题。同时,要加大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明星和不负责任的公证机构,必须毫不手软地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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