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湖北省、广东省发文提升纪委书记排序后,北京市平谷区在该市率先出台规定,明确乡镇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一般排在副书记之后;该区同时要求,纪检组长的排序也在平谷区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提前。(《京华时报》9月23日)
权威权威,有权才能有威。所以,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拍“苍蝇”、打“老虎”,纪委应是“急先锋”。如此时代背景下,规定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一般排在副书记之后,既彰显了反腐决心,也提升纪检部门的话语权。
但是,长期以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各级纪委一直存在着反腐尴尬。在具体的反腐行动中,一些制度性障碍凸显:
一是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提升、调动主要由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其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各级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特别是对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基本处于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尴尬境地。
二是,实践中,有些案件要不要查、查到什么程度、对违法者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当纪委的意见与主要领导的态度相左时,纪委往往很难坚持自己的意见。
由于这种制度性缺陷,所以反腐靠“意外”便显得不再意外:有媒体报道,当前大量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特别是“一把手”严重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主动举报和查处的。近年来,落马的贪官有被小偷“偷”出来的,有丢东西“丢”出来的,有被人敲诈“敲”出来的,有嫖娼“嫖”出来的,还有包二奶“包”出来的,更多的则是被连环腐败“牵” 出来的……尤其是,当一个系统、一个地区出现“政治地震”时,当有的县委书记十年如一日“卖官帽”数以百计时。该地、该系统的纪委在哪儿?纪委书记又在干吗?
调整纪委书记排序,纪委工作就能更富权威?恐怕未必。如果上述两种制度性缺陷不变革,纪委书记的排序即便有所提前,纪委恐怕也难以改变被束缚、被牵绊的反腐僵局。所以,让各级纪委工作有权威,首先应提高其“独立性”,这样才能从体制上解决同级党委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比如,建立专门和专业的反腐败机构,用“双重领导”制度破解同级监督僵局等。
依照法律政策的授权,依职权所在,纪委在反腐职能上原本很有权威,关键在于能否刚正不阿、恪守职责。比如,须有一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豪迈与气魄;须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担当与情怀;须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信仰与执著。一句话,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权威。若是手握权力,却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敢硬碰硬、秉公执法,那么,纪委书记排序再靠前又能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