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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9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告上法院不等于法庭见

上海一中院开启自贸区商事调解机制

朱瑞 本报记者 周凯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9月29日   03 版)

    告上法院,不是非要“法庭见”。9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正式签署“关于建立自贸试验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意味着从这一天起,上海一中院自贸区纠纷案件可以通过更加高效、便捷、经济的专业商事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在自贸试验区“周岁”前夕,上海一中院开启了自贸区案件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的“ADR模式”。

    记者了解到,所谓ADR(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中立评估等,目前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便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去年9月29日成立以来,新设企业数量超过1.2万家,超过原上海保税区20年的注册数量。而商业往来难免发生纠纷,上海一中院受理的涉自贸区案件中,近85%是企业主体之间的投资贸易类商事案件。“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是自贸区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新尝试、新探索,目的就是通过发挥专业商事调解程序便利、处理灵活、成本低廉、效率优先等特点,主动回应市场主体纠纷便利化解决需求。”上海一中院院长陈立斌在签约仪式上说。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规定,对于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商事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在诉前、立案以及庭审过程中,都有机会选择由他们信任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其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调解即终止。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将征询当事人意愿,以撤诉或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调解突出商事活动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上海一中院引入专业的商事调解,有助于促进‘法无禁止即自由’市场规则的确立,维护和发展当事人持久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签约之后的座谈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 

    商事纠纷不仅要讲法、讲理,还要讲“商”。引入专业机构进行商事调解,将提速案件审理,也更符合商人解决纠纷的思维逻辑,减少对抗性,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纠纷各方的共赢。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表示:“诉调对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在自贸区这块改革试验田里探索ADR模式,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多元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 

    据悉,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拥有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的专业调解员团队。除“合作协议”外,调解员还要遵守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等规定,确保调解的中立性、自愿性、专业性和保密性。

    “今后,上海一中院还将根据司法实践需要,积极引入其他具有专业能力和行业信誉的专业性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纠纷调处中的优势,建构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多元纠纷解决经验。”陈立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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