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深圳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甬达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2014年7月,一名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上留下了这么一行并不起眼的评论,引起了该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员的关注:网友说的是否属实,案件背后是否存在问题?
2014年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深圳检察机关获悉,网友微博质疑确属事实,“量刑明显不当”。
2013年11月,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单位行贿案的被告人周某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判决,而该案的被告人周某,此时正处在之前被判缓刑的考察期内。“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再犯新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比照累犯的规定,法院在对其后罪判决时,在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判决后,与后罪数罪并罚后仍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量刑明显不当。”上述网友评论道。
周某,系捷甬达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1年被判刑后,考虑到当时公司处于申请上市的关键期,周某将股权全部变更到他人名义,自己也不再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而是以技术总顾问的身份继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0年6月,在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采购项目中,捷甬达公司业务员张某为使其公司顺利中标,经该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同意,承诺按照中标合同价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主任左某。后捷甬达公司中标,张某分3次送给左某共计25万元好处费。2012年7月,捷甬达公司参与了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另外一个采购项目,中标并货款到账后,2012年9月,经周某同意,张某再次给左某5万元。
2013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在查办张某行贿一案中,发现捷甬达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线索,于2013年5月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捷甬达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提起公诉。
周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被提起公诉。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结果却是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根据网友的微博评论,该市检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的发现:2014年8月,龙岗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某荣因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黄某荣涉嫌的多宗犯罪事实中,有一宗与周某第二次被判缓刑密切相关。
原来,捷甬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后,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该律所负责人曾到时任龙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荣的办公室,请求黄某荣关照争取判处周某缓刑,并明确告诉黄某荣,周某于2011年6月曾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仍在缓刑考察期间。黄某荣依然答应帮忙。之后,黄某荣将该案主审法官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并要求主审法官判处周某缓刑。
该案开庭之后,在黄某荣多次指示要求判缓刑的压力下,主审法官最终作出前述判决。为感谢黄某荣提供的帮助,律所负责人到黄某荣的办公室,给黄某荣奉上好处费3万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除量刑明显不当外,法院副院长收受贿赂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10月13日,市检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诉。
记者获悉,黄某荣涉嫌受贿一案,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目前已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韶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0年至今,深圳市法院系统已有10名工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感慨地说,“当前,正在试点开展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无论如何探索,‘公正’与‘效率’仍是最终的价值追求。因此,在进一步赋予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必须加强制约与监督,二者应当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