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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前法院副院长、律师、法官、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共同“发力”形成利益链条——

一个落马官员“立功”减刑的故事

本报记者 洪克非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0月20日   03 版)

    近日,律师邹美琼起诉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驳回。在2010年因帮助湖南省道县一落马官员购买立功线索试图减刑后,她于今年1月被湖南省司法厅吊销证照。虽然“立功”减刑未遂,但此案揭开了一些官员立功减刑的操作手法。

    前院长的经验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欧福成犯受贿罪,在衡南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了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的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原党委书记夏志凌,并得知了夏志凌妻子邓红艳的手机号码。

    据报道,欧福成在主管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或请托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考虑到其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酌情轻判,于2008年12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但2010年7月,欧福成已保外就医。

    眼见欧福成离开牢笼,邓红艳萌发通过欧福成的关系让丈夫夏志凌减轻处罚的念头。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志凌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10年9月初的一天,邓红艳约夏志凌的一审辩护律师陆升平(另案处理)和欧福成到衡阳市神龙大酒店喝茶。

    席间欧福成告知邓红艳,自己是因有重大立功被减轻处罚,心知肚明的邓红艳遂请欧福成帮忙为夏志凌找一个立功线索。

    几天后,欧福成打电话给邹美琼说,有个道县的朋友(指夏志凌)已被起诉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家属想帮其搞个立功线索,要邹帮忙。邹表示同意。

    2010年9月18日下午,欧福成、邹美琼、肖正元(衡阳市中级法院助理审判员、邹美琼丈夫)与邓红艳及其姐姐邓冬珍在一茶楼见面。席间,邓红艳表示想帮夏志凌搞个立功线索。邹美琼即提出,一般立功线索要5万元,要先付1万元作为前期费用,无论是否搞成这1万元都不退,并在事成后再付4万。邓红艳当即拿出1万元交给了邹美琼。

    此后,邹美琼联系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刘贤德(另案处理)要立功线索,刘贤德答应帮忙。

    立  功

    茶陵县检察院指出,2010年l1月9日,刘贤德将其在工作中掌握的衡阳市永兴阁2904房一个组织卖淫的线索告诉了邹美琼,邹将此告知陆升平,并要陆到衡南县看守所把线索信息转告给夏志凌。夏志凌随即于11月11日上午向看守所民警张益智、李小兵举报。但让他失望的是,两民警回复,该线索没什么价值。

    当日下午,陆升平再次到衡南县看守所会见夏志凌,就举报线索内容制作了会见笔录,并按事先约定将笔录交给了邹美琼。

    2010年11月15日上午,邹美琼把该会见笔录交给刘贤德,刘表示还需夏志凌亲笔写一份举报信,邹美琼随即转告陆升平办理。20l0年11月18日邹美琼把举报材料交给了刘贤德。

    2010年l1月20日,夏志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12月8日,夏志凌提出上诉。其妻邓红艳加紧了帮丈夫争取“立功”的步伐。

    12月9日晚,邓红艳约肖正元夫妇与欧福成吃饭,请邹美琼无论如何在二审前把立功的事搞好,并希望肖正元亲自办理这个案子。

    肖正元表示为难,称自己不好“主动”去要案子办。欧福成则表态,此事他可以找法院立案庭帮忙。

    2010年l2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夏志凌上诉案,肖正元果然成为了该案主审法官。

    此后,邹美琼与邓红艳等就立功的事情和夏志凌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了多次沟通,达成口头协议,改判5年付5万元、改判缓刑付10万元。2011年1月9日,邓红艳安排人向邹美琼建设银行账户上存入4万元。邹美琼拿出2.6万元给了刘贤德作为“辛苦费”。

    2011年1月24日上午夏志凌案开庭。法庭辩论阶段,刘贤德将立功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立案决定书、夏志凌亲笔书写的举报材料、会见笔录、雁峰公安分局说明)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交给邹美琼,邹美琼遂让邓红艳把材料提交给法庭。

    当天,邹美琼的卡上收到了邓红艳汇来的5万元。

    夏案休庭后,肖正元告知邹美琼,检察官提出立功材料中没有许某某的相关处理文书,邹随即联系刘贤德。

    次日,刘贤德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将许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交给邹美琼,邹美琼随后交给了肖正元。

    此后,邹美琼得知检察院在复核夏志凌举报线索的来源,便与邓红艳、邓冬珍、陆升平、刘贤德约好于2011年2月15日在衡阳市岳屏公园见面并统一口径:举报材料系陆升平提供给刘贤德,立功材料是由刘贤德送交给邓红艳。

    2011年3月2日,肖正元短信告知邹美琼,夏志凌案最终合议后的意见是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事  发

    2011年3月11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志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2011)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3月17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通知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暂缓对夏志凌二审判决的宣判,该庭立即通知法警返回。至此,该二审判决尚未生效。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起精心策划的“立功案”之所以在关键时刻功败垂成,是因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认为夏志凌立功线索来源蹊跷,与承办法官沟通暂不判决。此后不久,衡阳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对“立功”线索来源进行核查,一举翻开了该案的谜底。

    2012年11月6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肖正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邹美琼为谋私利,伙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在夏志凌受贿案二审过程中,二人利用肖正元担任该案主审人的便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夏志凌枉法轻判,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鉴于二审改判夏志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书并未实际送达生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其非法所得赃款7.4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1月,湖南省司法厅对邹美琼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邹不服处罚,向长沙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法院依法维持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邹美琼的诉讼请求。

    熟谙此事原委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夏志凌“立功案”的事发有其必然性,因为夏非衡阳当地人,不可能掌握得了当地某处组织卖淫这种故事;此外,邹与肖的夫妻关系更容易被检方看出破绽。但事实上,如今“买功”、“卖功”之事已非少数,仅湖南当地,类似的事件至少发生了3起。一些司法人士因徇私牟利组成的利益链,正悄然侵蚀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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