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草案拟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因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都会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近10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有6年主题与宪法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