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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行政机关收了费,竟然不属于行政行为?”

不满路边停车收费 湖南车主诉长沙市政府被驳回

本报记者 王帝 实习生 高培蕾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07日   03 版)

    “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竟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实在难以理解。”长沙市律师余仁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今年5月,余仁财在路边停车被收费,他以路边停车收费不合法为由,状告长沙市政府。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路边停车收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起诉。

    “路边停车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

    11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路边划线收费的合法性。余仁财找到了本报记者,讲述了他因路边停车收费状告政府的经历。

    余仁财告诉记者,今年3月17日,他在路边的泊车位停车不到2分钟,被要求缴纳12元停车费。出于职业敏感,身为律师的余仁财以公民身份先后向长沙市政府等4个部门申请公开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停车收费虽很早就存在,但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查询了许多资料并没有得到答案。”余仁财说。

    5月,他向长沙中院递交起诉材料,将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法官未当庭宣判。

    “我当时对庭审结果预计还是比较乐观的,”余仁财说,政府方收取其12元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因此,长沙市政府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的自我授权。”

    那么政府方在庭审上如何回应?长沙中院就此事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显示: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湖南省地方法规规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在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于法有据,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于法有据。

    余仁财认为,这一辩解缺乏说服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期间宣称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我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非税收入收费行为尤其应该遵循这一基本法理原则。当然,这里的‘法’是指《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当然,究竟谁对谁错,我会等法院公正清晰的判决结果。”

    这一等就是小半年。判决结果没等来,却等来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法院以“非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

    10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余仁财的起诉。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收取停车费,是作为国有资源管理者行使国有资源的收益权能,而不是作为行政管理者行使行政职权,因而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裁定书中还称“原告交费义务的产生,是由于其选择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使用了国家资源,而不是由于其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交费义务的产生和未交费的后果均不具有强制性……综上,本案被诉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结果余仁财表示难以接受。“路边停车收费不具有强制性?先不说这与许多车主的体验相反,照这种逻辑来看,一些有选择性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注册等等也不具有强制性,难道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余仁财继续说。

    余仁财向记者展示了他被停车收费的票据,在这张名为“湖南省非税收专用收据上”,清楚地印着“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的章。“如果按照原审裁定的逻辑,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是要上诉人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吗?还是说,难道只许政府收停车费,老百姓不能起诉?”余仁才很疑惑。

    在一份盖有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传票上,记者看到,在案由一栏,清晰地印着“行政性收费”五个字。“在传票中认定的行政性收费居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余仁财表示难以置信。

    专家:法院在回避矛盾

    中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刘继虎教授,同时也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他认为“可以判定该收费行为是行政行为”,法院在回避矛盾,避免判决。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子不好判、不敢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也认为,长沙中院以该收费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是不成立的,长沙市政府是行政主体,依据职权作出的收费,“肯定是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教授观则认为,“道路是全民所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被授权的具体国有资产管理者,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民事关系。既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就只能民事诉讼了,按这个逻辑推理,也不无道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长沙市中院宣传处,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回复。

    余仁财对记者说,他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人民法院不应该回避问题,无论胜负,都应以判决书的形式,向公众解疑释惑。”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内容,就是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

    “可以确定的是,新行诉法明年实行后,像余仁财这样民告官的渠道会更加畅通。”解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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