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合伙成立了一个企业,经营网吧业务,时值网吧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效益可观。一段时间后,A因私人原因急需用钱,其朋友C则看好经营网吧的收益前景,于是A和C两人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A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占网吧财产份额的15%转让给C,C每月按比例获得网吧盈利分成,但C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二人同时约定,如果A不再继续经营网吧,应向C返还10万元投资及分成。C在一段时间持续获得A转给自己的“分红”后,突然某天发现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分成收入了,遂向A、B询问此事,此时才发现,A已经把自己的网吧财产份额全部转给了B,而B称其对C占有网吧财产份额一事并不知情,拒绝向C支付盈利分成。C无奈之下只得依据最初与A签订的投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A、B之间的合伙关系,由A、B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拖欠的盈利收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首先要确认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由于C追求的目的为从网吧获取收益,故C交纳10万元投资款的行为实际上可视为联营投资行为。但投资协议中又约定了C既不参加共同经营管理,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实际上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A、C之间的关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合伙关系其实从未成立。故判令由A返还C投资款10万元,驳回C要求支付盈利收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文案例所述的情况大量发生在较小规模的创业组织里,例如朋友之间合伙经营网吧、饭馆、茶舍、冷饮店等。此类创业组织有个共同的特点:创业者个人的财务情况经常会关联上创业组织,创业者出售创业组织的股份权益和创业者用股份作为还款保证来进行个人举债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被混淆,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发生纠纷后就成了争议的焦点。本文案例所述的情况属于创业组织发展情况较好,出资人希望拿到股权份额而不是债权的情况,而如果创业组织发展情况不佳,那么反过来出资人希望还款而不是要股权份额的情况也是可以预料的。区分二者的关键,本案法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出资人是否承担风险、是否有固定收益的角度作出了明确的判断,足以给予创业者明确的指引。
律师建议:投资人在出资或创业者接受投资的情况下,并不要天然地认为签署的文件叫做“投资协议”就一定是确认了双方的合资合伙关系。如果有任何一方在“投资协议”中或者实际的合作中,以任何形式确保自己只挣不赔,那么在内部发生争议后,这种名义上的合资合作关系就会被有权司法机关认定为在实质上属于借贷关系,结果有可能对其中的一方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请牢记,对于合作成立一个经营企业来说,出资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是应当首先被遵循的基本准则。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