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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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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决定书近8年后才送达

国家赔偿仍是一纸空文

本报记者 卢义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28日   06 版)

    再过半个多月,距柳玉坤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就要满1年了,但他仍未拿到相应赔偿。

    现年60岁的柳玉坤,已不再是河南昂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6月,他在总经理任上被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半年后,案件撤销。但直到近8年后才得到撤案决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显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柳玉坤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2本等53项证物。决定书落款是2013年12月16日。

    4500多元、53项证物,赔偿为什么拖了快一年?

    撤案决定书8年后才送达

    2001年,柳玉坤在河南昂发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这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企业,1997年由郑州市轩辕陶瓷有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成立。前者,是由新郑市商贸局下属一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投资注册的。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先是新郑市观音寺镇的干部,后在当地玻璃棉厂做厂长,因为懂技术和管理,当上了轩辕陶瓷公司的副总经理、昂发公司的总经理。

    改变在2001年2月发生。郑州中院审理查明,当时,昂发公司有人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柳玉坤贪污公司巨额财产。6月,举报信又被投到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6月5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柳玉坤涉嫌贪污犯罪线索清楚、具体,决定受理该案并进行初查。

    10天之后,柳玉坤被以涉嫌贪污犯罪刑拘。6月29日,柳玉坤取保候审。

    “7月10日,在我和家属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搜查了我的办公室和住处,还拿走了重要的东西。”柳玉坤说。

    郑州中院查明,7月10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取了轩辕陶瓷公司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53项。这其中,包括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两本、房屋他项权证原件3本。

    郑州中院认定,当天,新郑市检察院进行搜查时,没有搜查证,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决定书还显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已确认53项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

    柳玉坤表示,2004年之后,他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直到2009年才返回家乡打听案件结果。他被告知:案件早在2001年就被撤销了。这个时间甚至在他离乡之前。

    郑州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01年12月21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12月29日,柳玉坤被解除取保候审。检方认为柳玉坤没有涉嫌贪污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直到将近8年后,2009年4月27日,撤销案件决定书才送达给了柳玉坤。

    刑拘超出法定羁押期限4天

    2011年4月,柳玉坤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在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看来,检方的做法并未违规。检方认为,6月15日,检方对柳玉坤立案侦查,当天刑事拘留,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拘留时间14天,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超限,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

    2012年1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对此,柳玉坤并不服气,随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年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检察院采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案件初查期间,柳玉坤具有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节。”郑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载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反了1979年刑诉法有关规定。

    决定书还显示,根据1979年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也就是说,柳玉坤从2001年6月15日被刑拘,羁押期限应截至6月25日。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羁押期限具有延长的特殊情况,故该院延长拘留柳玉坤至2001年6月29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决定书写道。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除此之外,他的53项法律权证至今没有归还。

    记者在柳玉坤提供的2001年7月10日“提取笔录”中看到,53项权证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财产抵押协议、营业执照、合同、检验报告等内容。

    对此,郑州中院查明,2001年7月10日,新郑市检察院提取物品时,在场人有昂发公司副总经理等4人,当日提取的物品已发还给4人。2009年4月2日,轩辕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中的5本权证原件移交至新郑市商贸局。次年2月,该局移交给新郑市政府工作组。

    决定书明确显示:“因该扣押物品系从柳玉坤处提取,依据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退还原主即柳玉坤本人。”

    国家赔偿至今没有执行

    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53项证物——2013年12月16日,柳玉坤等来了郑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4500多元的赔偿金、抚慰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曾表示要付给他,但是他不愿意接受,“因为检察院不把53项物证还给我”。

    记者注意到,53项物证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另一部分是轩辕陶瓷公司、昂发实业公司的有关权证。

    “我现在还是龙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昊公司的权证理应都还给我。”柳玉坤称。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我不是轩辕、昂发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按照决定书,这部分的东西也应该先退还给我本人,再由我转交给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程序问题。”柳玉坤称。

    为什么53项证物仍然没有归还,其中有什么困难?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这件事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建议记者通过宣传部门联系采访。

    本报郑州11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卢义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1月28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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