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担心中国死刑改革的步子迈得太大了,是否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治安的压力或者恶化?或者说,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呼声?会不会因为片面地强调和国际接轨,而导致国内的一些犯罪形势不可控制?这个问题我觉得必须要解决。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说明,这个说明非常好,我可以在这儿补充一些数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第一点,从2007年以来,死刑判决下降一半以上,到2011年取消13个死刑罪名,尽管现在因为媒体发达,某些个案的报道让大家觉得这个社会很可怕,但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近年来重大恶性案件呈下降趋势。前不久有政法机关的领导同志告诉我,今年我们有600多个县一年都没有一件命案,全国的命案比最高峰时期下降了60%。
我想说明一个什么意思呢?看来,通过公共政策的改善、通过良法善治,可以取得比过多依赖死刑更好的效果。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立法机关要废除一个死刑罪名,绝不是简单地受到国际上的压力,肯定首先要考虑国内的情况。现在证明,这些年来,我们减少死刑没有加剧社会治安的恶化,相反,我们的社会治安变得更好了。
第二点,“冤冤相报”的心理,这是人的一种朴素的感情。如果换成是你的亲人被杀了,你还会反对死刑吗?很多人问过这个问题。这要怎么解释?我说,第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如果有死刑的话,毫无疑问,如果我的亲人被杀了,我肯定是要求判他死刑,因为只有判他死刑,才实现了法律里面最公平的一种报应。但是,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他们的刑法中没有死刑,整个欧洲都没有死刑,被害人及其家人就痛不欲生了吗?没有!他们觉得判处无期徒刑已经达到法律里面最公平的报应了,而不是简单地说“以牙还牙、以眼换眼”。我们的盗窃罪过去有死刑,所以如果被害人被盗,你法院没判死刑,被害人就会去闹,但2011年取消盗窃罪死刑后,现在被害人也不去闹了。所以,人类实际上就是活在一种文化中、一种习惯中。
比如,挪威发生了那么大的恐怖事件,但因为他们早已不用死刑了,所以现在如果还要用死刑,大家确确实实就觉得很残忍。而我们不同,因为长期生活在有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所以我觉得现在要有一个过渡,观念的改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2011年,为了减少死刑,增加了一个限制减刑的制度,还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就是说,现在有的人担心,你不给他判死刑,一旦放出来以后他对社会有危害,怎么办?
对于这个观点,从我们从事多年犯罪和刑法的研究来说,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对大多数非暴力犯罪,你一味地强调提高生刑,关他那么久干吗?要知道,在欧盟成员国的引渡条约里,即使是终身监禁都被视作残忍的不予引渡的情形呢,我们现在还顾不过来无期徒刑这个东西。对于极少数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的一种制度:如果这个人确确实实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即使他的刑罚执行期满了,如果经过严格的程序以及专家的鉴定,觉得这个人不适合放出去,放出去以后会对公众有威胁,那么就要对他采取隔离措施,限制他的自由。当然,这些人是极少数的,不能扩大到随便谁都可以。德国通过这种制度,现在全国就关了三十几个人。但三十几个人也说明,在这个社会中确确实实有极少数的人,他们的人格就是有严重的缺陷,或者确实对公众有危险,对这些人恐怕要采取一些治疗和隔离的方法。
还有一个,当然是司法公平公正。有人说为什么把那些贪官判死刑,因为你不判他死刑,他过些年就被放出来了,这怎么得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司法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各种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有一家媒体对我作专访,问我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我引用了南非宪法法院院长的一句话。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之后,他把死刑给废除了。当时社会治安并不好,许多国会代表希望恢复死刑,官司打到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院长说:我们不能够期待一种血腥的死刑制度,能够带来这个社会的文明化。相反,我们只有建立一种人道的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最终走向文明化。
尽管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必须承认目前我们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仍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中国刑事司法的人道化、文明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还远远没有完成。
最近在北京,有一个罪犯把儿童给摔死了,整个事件的真相我不清楚,但报纸报道是两极的。律师和罪犯说都是酒惹的祸,酒喝多了,当时跟人家吵架的时候,确实不清楚那个包里包的是一个孩子。报道说,这个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浑身发抖,但记者毫不同情地报道说,你来不及了,谁叫你当初杀人……报道中,这个罪犯忏悔,跟那个法警说: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我们的法警给他一支烟,他就说谢谢领导。
我想拜托媒体,你们报道一个案件的时候,要更多关注人性,尽可能深入到罪犯的内心世界,把他作为一个人去看,这样你报道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一样。对于一些司法报道,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这次废除死刑罪名中,有一个罪名就很敏感,叫“强迫卖淫罪”。立法机关的同志在做立法说明的时候,他那些话大家不一定完全明白。其实,废除强迫卖淫罪死刑,它的最高刑还可以判无期;如果在强迫卖淫中有杀人行为、有故意伤害行为,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去判死刑,所以不会纵容犯罪。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对吗?
(作者为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