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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8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河南一村民逮87只癞蛤蟆被判3个月拘役,冤吗?

实习生 向凯 高培蕾 本报记者 王帝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08日   03 版)

    逮了几十只癞蛤蟆,就被判3个月拘役,对此,河南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一村民汪某深感“冤枉”。实际上,不单是捕“蟾”违法,山鸡、野兔、麻雀等亦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

    逮癞蛤蟆也犯法吗

    据悉,今年7月,汪某因在野外逮了87只癞蛤蟆,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10月1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本案中,办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癞蛤蟆是包含在“三有”动物名录中的,要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有网友惊呼,逮癞蛤蟆也犯法?回想小时候,谁没有在田间地头逮过麻雀、青蛙、野鸡、野兔,那也犯法吗?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发现,包括河南村民逮的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在内,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目录。

    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动物被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2012年,浙江嘉兴3人因用竹竿捕获203只“三有动物”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三至四个月刑拘;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猎捕曾经的“四害”、如今的“三有动物”麻雀达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驻马店的平舆等地,有人用“噪音干扰”的“高科技”手段捕杀山鸡、野兔,遭查处。

    有网友表示,抓几只蟾蜍、野鸡就要拘役,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苛?

    曾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中心优秀公益律师的臧云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期)内,捕捉野生动物,如果数量较少,“在20只以内,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达到了20只,就构成犯罪了;50只就可以依法刑事拘留。”而汪某所在的驻马店市的9县3区,早在2013年就已全部被核定、划为禁猎区。

    那么,是不是仅在禁猎区捕杀野生动物才是违法犯罪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时表示,对于这些受保护的动物来说,“不仅是在禁猎区(期),在日常中捕杀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和犯罪之间,有一个数量标准,“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必须的。”

    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7月7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宗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友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哪些动物碰不得

    庞杂的动物保护名录之下,普通民众却面临难以辨别的尴尬。

    在该目录中,光是鼠类就有毛耳飞鼠、复齿鼯鼠、棕鼯鼠等43种。蟾、蛙等两栖纲有291种,鸟纲更有707种之多。如果没有动物知识的普及,要普通民众如何区分?

    对此,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主任、国际动物学会秘书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解焱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野生动物都应该受到保护,特别是陆生脊椎动物,野外的任何利用都应该受到管制。“我们应该有一个重点保护的名录,但是在名录之外的那些普通的野生动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应该强调动物保护的普遍意义。”

    臧云表示,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三有”动物的保护。但是,目前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还不够,以致于很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在过去,你抓了很多青蛙、蟾蜍,根本没有人来管你。突然有一天,一个人因为抓了87只蟾蜍,被送进监狱,大家就会觉得这个事情很新鲜。”解焱认为,“这恰恰说明在过去,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执法一直都很薄弱。”

    除宣传教育滞后之外,执法不严也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不执法,造成抓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猖獗。”在常纪文看来,很多地方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抓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执法机关都在办公室里执法怎么能行,应该走出办公室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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