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友谊阿波罗”这个品牌(俗称“友阿”)家喻户晓,但实际上“友阿”的注册人却不是长沙人所熟知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阿股份)。12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省邯郸人索俪榕诉称,其于2006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友阿”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有效期为10年,曾许可山东省寿光一企业及长沙某公司使用,但其了解到,友阿股份已经在其旗下多个商场使用“友阿”商标。索俪榕认为,友阿股份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友阿股份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友阿股份则提出,自己使用“友阿”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阿控股)自2000年成立以来,“友谊阿波罗”即成为其商号,由于“友阿”被广泛使用,从而成为“友谊阿波罗”公认的简称,与之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是百货零售业服务特有的名称。在索俪榕2004年申请商标注册前,友阿控股已对“友阿”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从标识组成要素上看,索俪榕的注册商标与友阿股份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从双方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看,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因此不构成侵权。
7月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索俪榕的诉讼要求。一审法院认为,索俪榕的注册服务与友阿股份经营的商品销售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双方的商业标识不够构成混淆。
该院判决指出,2002年1月我国开始执行商标分类中,当时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根本无法就其服务类别注册商标。而在新版本的分类中,将商品零售纳入了“替他人推销”服务。因此,以原来个人或组织注册的商标,按照新的分类调整来指责商业企业侵权,显然不公平。
索俪榕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12月10日的二审中,索俪榕的代理律师称,一审判决中“商号的简称因长期使用自然演变为非注册商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如准许非注册商标使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非注册商标,则会造成其权利的无限扩大,“那国家搞商标注册将失去意义”。
友阿股份的代理人表示,索俪榕申请注册商标前,友阿控股已对“友阿”享有在先权利,友阿股份作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承继其百货零售业务的同时,也承继了其百货零售品牌。
由于被上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湖南高院将择期依法宣判。记者咨询了与此案无涉的长沙律师罗秋林。他认为,在这起商标争议案中,友阿股份从何时起开始使用“友阿”标识是关键。他同时提醒,称这一案例也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经营和作出重大决策时,须进行相关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提早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有媒体报道说,友阿股份董秘陈学文曾表示,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可能有所欠缺,现在已经成立专业部门来规范商标注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