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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浙江工商审查80份银行格式合同564条不平等

沈雁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2日   05 版)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老百姓往往会被要求签署各类格式合同,大多数人不会仔细阅读那些密密麻麻的合同,殊不知一些格式合同中暗藏“陷阱”。浙江省工商局近日通报称,近期他们对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多达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如某银行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这一条款涉嫌银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还有如“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等,工商部门认为,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还有的格式合同条款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说,如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它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法公司法。”沈晓萍说。

    还有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以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打印、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资产、工商税务、出入境及司法等信息,同时允许银行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这样的条款侵犯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也有的条款表述不明,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涉嫌误导消费者。

    据介绍,浙江工商部门此次审查的格式合同包括了与消费者涉及较多的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的银行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的消费类合同。

    自去年9月以来,浙江省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检查银行193家,银行分支机构1129家,检查银行业合同4991份,发现问题合同1953份,涉及问题条款11461条,其中,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的2865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4942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3654条。

    专项整治中,工商部门召开行业座谈会,银行约谈会、条款点评会,发布针对银行业的“霸王条款”征集令等,最后委托律师事务从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审查。

    沈晓萍说,银行业所处的特殊的地位和优势,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在与银行打交道、签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也正是这种合同签订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这些问题条款,一方面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据悉,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各银行基本吸纳了工商部门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行动,不仅仅是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帮助银行规范经营,积累信用资产,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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