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探求中国科技去哪儿时,时常听到这样的声音:科技成果距离市场还有1公里。
某种意义上,这难以逾越的1公里是制约中国科技创新的“魔咒”。一个尴尬的现实至今摆在我们面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
另一个故事听来也颇有意味。昔日一位发改委高新司司长搞不懂,站在政府的角度看,“每年给高校投入那么多钱,为何少有重大成果产自高校”。后来他去高校工作,发现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市场需要,“总是有那么一点距离”。
高校是我国科研最重要的力量。产自高校的论文数量不断攀升,其中国际学术刊物发表数量增幅超过91%;诞生于高校的科技进步及发明奖占据半壁江山,依托它们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数量也首屈一指。
可是,谈起那些躺在核心期刊或者实验室里的辉煌成果时,又总能听到那个声音:距离市场还有1公里。
究竟哪些障碍和樊篱横亘在最后1公里上?不妨倾听来自一线科技工作者的心声: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很多亟待投向市场的成果搁浅在漫漫审批路上;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却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科技工作者积极性被削弱;高校教师评价体系将他们拴在校园里,办企业被视为“不务正业”,等等。
束缚科技工作者雄心和创造力的条条框框,羁绊科技成果转化的种种障碍,很大部分垒砌于现行的科研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而要搬走那些障碍和樊篱,需要一部真正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精神贯穿于条文的法律。
让我们一起来重思美国的《拜杜法案》。有人称这部颁布于1981年的法案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没有该法,就没有美国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而此法案之前,美国经历着类似当下中国科技界的尴尬——他们虽然坐拥2.8万项专利,但授权商用的却不到5%。由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需要26个政府部门的批准,大量的专利闲置于繁琐的行政手续之下。
《拜杜法案》对美国科技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案规定,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完成研究的大学、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可以拥有知识产权。在厘清科技成果处置权属等核心问题之后,一条快速通道在科技成果和市场之间架起。
中国科技界期待一部属于中国的“拜杜法案”。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科技成果转化法》,曾在2007年进行过修订。但现实经验表明,这并不是一部足够完善的法律。比如,国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还要在无数审批表格里奔波——这同上世纪美国科技界的境遇又如此相近。
一个重要的讯息是,《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于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草案新增条文明确指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也许,法律新增的一个条文,将会是科技管理迈出的一大步。这部法律的细枝末节里渗透着切中现实的改革意义。比如,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考核评价体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不妨再来分享一个关于谷歌的故事。1996年12月,佩奇来到斯坦福大学的技术授权办公室,希望得到校方的帮助,为自己的网页排名算法申请专利。后来,谷歌诞生了。当时,搜索引擎的知识产权还是归斯坦福大学所有,所以谷歌和校方进行了协商,最终以专利使用费和公司股份,换取知识产权的专属授权。在谷歌2004年上市后,校方也从股票的出售中,净赚3.36亿美元。
谷歌是科技工作者、高校和市场共赢的一个经典案例。但试想,如果没有当年的那部《拜杜法案》,斯坦福大学、谷歌、硅谷甚至美国科技的故事将会是另一个版本。
是时候有一部中国的《拜杜法案》来打通科技成果和市场的最后1公里路程。也许,这将是中国科技界的一个转折点。
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