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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申请国家赔偿后被判三年

本报记者 刘星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26日   07 版)

    他不是党员,但他的案子却由县纪委主导。他在检察院撤诉后索要国家赔偿,最终被重新起诉判处实刑。

    2014年10月29日,吴运强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非法所得约396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

    因存在多处程序问题,吴运强案一直备受关注。吴运强系民营企业主,不是中共党员,其案件不涉及官员,但却由纪委主导办案。

    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吴运强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拘时,吴运强曾两次向纪委缴纳了200万元保释金,但这200万元最初却进入警察个人账户,并被纪委开出的票据列为“违纪款”。在侦查阶段,警方就直接将吴运强的车从广东开回河南,改装成警车使用。

    2011年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6万元。吴运强不服,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中院请示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的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3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撤诉前,县政法委曾发函建议法院维持有罪判决。

    此后,吴运强不断试图讨回自己的车和钱,并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此后,吴运强再次因同样罪名被追诉(见本报2014年1月27日报道《县政法委文件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相关部门称只是建议非干涉 检察院撤诉后公安称案件还在侦办》)。

    吴运强的有罪判决书显示,虽然这起案子最终得以重启的“新犯罪事实”仅被法院认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从轻处理”,其他曾因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被撤销的指控也并无新的突破性证据,但结果却从缓刑、不予起诉走到了实刑。

    吴运强案一审辩护律师王青斌认为,“同样的事实,不同的认定,又发生在申请国家赔偿后,很难不让人有所联想”。目前,吴运强已经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争议“新犯罪事实”

    这是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第三次一审了。

    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不予起诉的案子只有在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撤销不予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起诉。吴运强案的“新事实”,是此前曾被列入起诉意见书,但并未进入起诉书的一笔交易。

    吴运强案源于2003年的一次招商。那时的吴运强作为“创业明星”被从广东引回家乡,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转让合同,以约4.16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约6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幼儿园。

    按照当初与政府的合同约定,其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此后,吴运强曾以入股合作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也是事后被检察机关认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

    这次被新提起的,是2008年的一场未完成的交易。当时吴运强将学校门口2.39亩的土地以约26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国括。吴运强称,这是与黄联合开发“昂立英语”培训教学基地,但由于在规划局的报建未通过,这笔交易在2009年就宣告终止,吴给黄出具了欠条。

    这一事实此前曾被列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但并未写入起诉书。判决书中,公诉人援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并不等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新的事实就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而新证据就是重新侦查获得的证据。

    但王青斌律师不认同这是“新事实”。王青斌表示,虽然相关规定确实将“新犯罪事实”界定为“未进入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但这显然应该以扎实的新证据为基础。

    王青斌表示,本案中涉及新事实的所谓“新证据”,除去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外,都不过是原有证人在吴运强被重新逮捕后所做的重复叙述。“逻辑上显然有问题,应该是你有了新证据才能重启,可是这些都是之前就掌握的东西”。

    本报此前也曾披露,吴运强是2014年5月6日再次被抓的。在县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称,“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固始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运强重新启动侦查程序”,但吴运强案的“新证据”均是在当事人吴运强重新被抓当天及之后取得,证据如何出现变化,至今不得而知。

    不过,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王青斌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公诉机关重新提起公诉后,法院所进行的立案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只要具备起诉书中涉及的指控犯罪事实且附有相关案卷材料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指控的事实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过法院同时表示,由于这笔交易未能实现,系犯罪未遂,所以“可以比照从轻处理”。

    隔开《会议纪要》理解合同偏离本意?    

    虽然有“新事实”,但吴运强案的核心指控仍然没有变化,即吴运强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将低价得来的教育用地高价转让非法牟利。

    但辩护人表示,吴运强的行为有与政府相关合同约束,土地用途也与土地证相符。在此前的采访中,吴运强也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他确实投资了幼儿园,只是因为当地政府配套政策跟不上,持续亏损,才将部分土地拿出来与别人合作开发,签订的也都是入股协定,没有法律问题。

    公诉机关则称,在此前相关的政府招商会议纪要中,曾有表示相关土地只能建设与幼儿园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固始县法院支持了这一看法,认为,“隔开协议、纪要理解合同,就脱离了固始县政府对此块地的招商本意。”

    王青斌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还要看政府的会议纪要,这不是开玩笑吗?”

    此外,辩护律师王青斌还提出,吴运强的几笔交易应该主要依据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即入股而非买卖来做定案依据。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结合各自证据的印证能力,而本案“采信言词证据证实的证明内容,符合本案实际”。

    王青斌告诉记者,他曾希望当庭对几名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询问,但证人均未出庭。在向法院指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后,法院回应称,他没有申请证人出庭。“又不是我的证人,我是辩护人,难道我要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王青斌对此表示不解。

    几笔交易究竟是入股还是买卖?此前,相关的法律问题曾被信阳市中级人民院提交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讨论,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认为,吴运强的行为有相关合同约束,“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化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也正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法律意见,信阳中院于2013年7月撤销了固始县法院在2011年11月对吴运强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固始县政法委曾出文请求法院做有罪判决,但该案当时以检察院撤诉收场。

    在同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中,固始县法院曾表示,“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更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这让吴运强的辩护律师王青斌对如今的判决十分不理解:“四个事实里,有三个都是之前一直在指控的内容,事实没变过,怎么以前法律依据不足,现在就足了呢?”

    作为党外人士,吴运强曾被纪委收走的200万元违纪款也出现在了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200万元从性质来看,应该属于吴运强的非法所得。法院判决,200万元违纪款和越野车将冲抵吴运强的非法所得,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目前该案正等待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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