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同意县检察院撤诉十天后,吴运强终于拿到了不予起诉决定书。
吴运强涉嫌的非法倒卖土地案一直存在诸多程序问题。中国青年报先后刊发《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纪委有权收缴民企法人“非法所得”吗》,披露办案人员将200万元追缴的“非法所得”款项打入个人账户。
此案历经反复,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就在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裁定前,当地政法委还行文建议此案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从2003年10月被招商回固始搞教育算起,十年过去了,当初被县政府力捧的投资代表吴运强,如今只想赶快要回自己被追缴的钱和车,再也不敢回家乡投资去了。
政法委红头文件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吴运强本来以为,自己的案子应该不会再有波折了。
吴运强原籍河南固始,十几岁就随兄外出务工,卖菜起家,后来在广东中山创办企业。
2003年,经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吴运强回到老家创办双语幼儿园。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当地配套政策未跟上,加之经营不善,学校连年亏损,2008年,吴运强将幼儿园协议出让。
2009年年初,幼儿园出让后,门前土地的使用处理上发生了一些纠纷。没过多久,“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罪名就找到了吴运强。2009年8月,他被固始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从广东抓回。
2011年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6万元。吴运强不服,提起上诉。
因不满办案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吴运强一度在天涯社区发帖实名举报。
到2013年,一切似乎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当年7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的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当年9月,警察陈红霞也因办理案件过程中受贿而进入司法程序。
然而在12月,固始县政法委发给信阳市政法委的一份红头文件,让他一下子又紧张了起来。
在这份名为《关于被告人吴运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报告》中,固始县政法委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以相同的材料,给出了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大相径庭的法律意见。
《报告》认为,吴运强的案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认为“属‘特别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报告》在结尾给重审吴运强案提出两点建议,其一是认为假如判吴运强无罪,“有违基本事实和基本法律规定,并且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必将造成固始县的土地管理形同虚设”,“建议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第二点建议为,“如果上级审判机关认为应从多方面考量,建议庭外调解,协商解决”。
固始县维稳办工作人员王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份文件是因为市政法委让县政法委出一份材料说明才起草的,实际上是一份内部文件,对外并没有任何效力。
王峰表示,对于案件如何处理,应该是允许有不同意见表达的,但是对方采纳与否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上级审判机关认为应该判决无罪,那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实际上这个文件也分析到这一点了。”
虽然称是对内文件,但记者获得的这份文件上,信阳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将文件批给了市中院的一位领导,希望能“慎重办理”。知情人士称,在文件出台后,政法委还牵头召开了吴运强案的相关协调会。
固始县维稳办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宋健认为,领导批示慎重办理并没有什么问题,“现在不是要防止冤假错案吗?”
不过,与《关于切实防治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强调疑罪从无不同,这份报告是在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从回乡投资到深陷刑案
吴运强曾是固始县花大力气招商回来的投资明星,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商人投资兴办了固始县第一家双语幼儿园。县政府当时低价出让给他的土地,最终成为他被调查的源头。
2003年,固始县政府正大力动员在外地的成功商人回家乡投资。
通过广交会,在广东给学校做食堂供应的吴运强结识了县政府的领导,在对方的大力促成下,他决心投资办幼儿园,“当时觉得不能老是买菜,要点面子,就决定做教育,做一家最好的幼儿园,也算是回报家乡”。
2003年12月30日,吴运强代表中山市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转让合同,以约4.16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约6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这一度成为当地重点宣传的新闻,吴运强的大照片还被贴到了固始县最繁华的蓼北路上,装裱在巨大的红色广告牌中——这是当地为鼓励商人回乡投资而设,当地媒体也开始对他这个回乡投资的成功人士作各种专题报道。
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共计约250万元应该分三次付清。第一笔是押金,第二笔则是县政府完成“四通一平”之后,第三笔则应该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后。
吴运强缴清押金后,县政府一直没有完成四通一平。吴运强称自己花费了120余万元完成了“四通一平”。最终,吴运强196万元出让金和4万元契税。2004年9月19日,他拿到了土地使用证。
此后,吴运强将其中的数块土地作为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他人,或者用于合作开发,或者用于抵押工程款。这就是事后被检查机关认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当初的合同规定,万客来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
买卖还是入股,这是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固始县政法委的红头文件中就表示,虽然吴运强签署的是入股协议,但实质上是买卖合同。依据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吴运强本人和其他相关买卖方的证言。但吴运强本人在采访中一直否认自己是倒卖土地。
而对于当年吴运强与政府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可以买卖的情况,县政法委先是认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条款,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的规定,但政法委并未列出具体涉嫌违反了哪一条规定。
此外,在认定买卖时,偏向于认定有罪的一方,基本都没有提当初政府未完成“四通一平”,而是一味强调吴运强少交了50余万元出让金,因而其对土地的处理过程是非法的。
吴运强告诉记者,当时的县领导明确表示四通一平的花费可以用来抵剩下的约50万元出让金,“不然他们可能给我办证吗?”而记者在土地使用证上看到的土地取得价格,也确实为“196万元”。
信阳中院裁定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固始县政法委显然不认同这样的看法。
纪委牵头查处党外问题
令人不解的是,这个历经五年如今被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子,最初是由当地纪委牵头督办的。吴运强始终没明白,纪委是党内监督机关,自己不是党员,被调查的案子也不涉及领导干部,为何会由纪委牵头办理?
“非法倒卖土地罪”是在2009年6月第一次找上的吴运强,这与幼儿园的土地纠纷有关。
2008年5月,吴运强将幼儿园门口的2.4亩土地做股转让给黄国括,用于联合开发。2008年11月6日,由于连年亏损,吴运强决定将幼儿园及公司股权以400万元转卖给固始县粮食局会计陈国铭,并在中山市工商局做了变更登记。
然而,陈国铭与黄国括之间起了冲突,陈不希望黄在学校门口建楼,双方僵持不下,黄因此希望拿回自己的款项,而陈则拖着没有交齐款项。后来,在县政府的一份情况介绍中证实,吴运强的问题系黄国括举报。
2009年6月,在固始县处理与黄国括的纠纷时,吴运强被带到县公安局询问相关土地买卖的情况。据了解,当时由于证据不足,吴运强随后恢复自由。
然而奇怪的是,县公安局没有立案,县纪委却介入了。固始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磊在此前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吴运强案是我们牵头查办的,之后我们对固始县公安局出具了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经侦大队立案调查。”
2009年8月27日,固始县纪委向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对吴运强立案的纪律检查建议》,此后,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才正式介入此案。
在这份立案建议中,固始县纪委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案卷材料移送固始县公安局,建议依法立案侦查。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针对的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而吴运强并非公职人员,此案也不涉及领导干部。
2013年12月,该案最终被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这最多就是个民事案子。”吴运强说,“为什么最后会有纪委介入变成了刑事案件呢?”
检察院不予起诉,公安称还在侦办
吴运强之所以会牵扯到土地纠纷,从根源上说是幼儿园经营不善,当年承诺的招商政策一直没有落实也是重要原因。
2005年,幼儿园正式开始招生。从来没有办过教育的吴运强高薪从台湾挖来了一个园长,是第一个在固始打出双语教学口号的幼儿园。
此前,吴运强为回乡办学还特地在合同中争取了一个条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教师选聘权,享受同等的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也因此,吴运强向家长们保证,幼儿园将享受与公办机关幼儿园同等的入学条件,可以上当地最好的小学。吴运强还记得,第一年有400多人报名上学。
200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该校的孩子上当地最好的小学阻力重重。一度,100多个家长在学校门口拉起了白条子,要求按照约定入学。吴运强找到领导批示后,教育局的领导现场办公解决了入学问题。
但这并未形成制度保障,也使得幼儿园的声誉下降,最终2006年只有100多人入学,吴运强称,他为了解决入学问题,多次疏通关系也花费不菲。
2007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曾经以《只做环境不招商》为题报道了固始县的招商引资,并将当地政府保证吴运强以优惠价拿到土地作为“吴运强事件”来表彰当地政府的招商工作。
实际上,当时的吴运强正在发愁幼儿园因为政策没跟上带来的亏损,但他没有告诉《人民日报》的记者,“人家也没问,咱也不好说。而且当时想着最多就做生意赔点钱,不能给家乡抹黑。”
连年的亏损让吴运强最终作出了转让幼儿园的决定,也让自己深陷麻烦,即使如今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的裁定,但被追缴财物的归还却又成了吴运强新的麻烦。
记者联系了固始县人民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刘学武,对方称案件已经结束,至于当初收缴的款项,则需要当事人通过国家赔偿取得。假如公安局或者相关部门不予赔偿,则可以凭借不予赔偿决定书向法院起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萧国兵则表示,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车辆在公安机关,钱应该已经上缴国库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给当事人。
记者致电固始县公安局宣传科陈科长,对方先是称不了解此事,不知道案件已经进展到哪一步,所以无法回答相关的问题。随后,他又打来电话告诉记者,“据我了解这个案件目前还在侦办当中”。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怎么能继续侦办呢?虽然记者多次告诉陈科长,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但他仍然表示,案件还在侦办,“如果有新情况会及时通知”。
很多朋友劝吴运强别闹了,他也有些气馁了,“五年了,政法委、纪委介入,到最后也没找到证据,可是罚没的东西就不退,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本报信阳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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