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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23种环境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01日   04 版)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何春中)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并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同步实施。

    《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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