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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9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从人的去行政化到权力的去行政化

深圳法院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

本报记者 武欣中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19日   01 版)

    在担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共关系处副处长一年后,蒋筱熙决定重披法袍回到审判岗位。促使她作出这个决定的,是2014年深圳启动的法官职业化改革。

    在成为和记者打交道的“蒋处”之前,蒋筱熙曾有8年时间担任知识产权法官,在苹果公司诉唯冠公司iPad商标案、华为诉IDC公司垄断案等颇有影响的案件中,蒋筱熙都是合议庭成员。尽管专业成绩斐然,但在法官岗位上,她能够获得的职业评价仅是行政正科级。通常,在一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的审判庭里,想提升成为副处级的副庭长,难度可想而知。

    2013年,这个干练的女法官通过竞争上岗,转岗成为副处级的公共关系处副处长。 

    据了解,在深圳,市、区两级法院处级干部比例远低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比例,干部的成长进步速度明显慢于其他党政机关。实际上,这也是多数中国法官普遍面临的困境,由于晋升途径单一,在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奋斗一二十年,还只是个副主任科员。由于缺乏职业成就感,近年来法官队伍整体流失严重,或流向党政机关,或转行当律师、公司法务。即使留下来的法官,为了解决待遇,一些人不得不离开审判一线转向司法行政岗位。

    深圳市中院的数据显示,仅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深圳法院辞职、调离的人员达267人,其中141人为法官。

    2014年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以等级定待遇;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等。

    2014年7月,覆盖深圳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法院工作人员被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有了独立的职级序列,成为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

    《方案》设置了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中院法官设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院法官设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按照《方案》规定,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法律研究等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但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

    《方案》实施后,现任职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必须作出选择:选择担任法官的,按规定将被免去司法行政职务;选择留任或按级别转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

    没有太多犹豫,蒋筱熙放弃了公关处副处长的行政职务,选择回归法官队伍。在深圳法院系统,具有法官资格的1132人中,选择法官岗位的有1072人,占比高达94.7%。

    在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的安排,深圳还为全市法官队伍建立了单独的薪酬体系。自2014年7月起,法官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已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全市法官收入普遍提高千元以上。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职级”等配套制度,使法官有单独的晋升通道,不用再去挤那道窄窄的“官道”。

    显然,深圳市法官职业化改革并不仅仅是为了提升法官的经济收入,对司法人员精英化的意义更为重大。正如深圳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评价的,比收入增加更重要的是,这个改革突破了体制壁垒,把深圳上千名法官从当官的“独木桥”上解放了出来。今后在深圳,一名法官是否令人尊敬,不再看他官位高低,而是看他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的高低。

    在基本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后,2014年9月5日,深圳中院又顺势启动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曾表示,法官职业化改革解决的是“谁来裁判”的问题。那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解决的是“如何形成裁判”的问题。

    当前,法院管理模式的弊端之一就是以行政化管理为主,部分案件裁判的作出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层层审批,导致经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权责分离现象,违背了审判规律。针对这一弊端,深圳中院此轮审批机制改革直指审批权的“去行政化”,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去行政化,探索从整体制度上逐渐消除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的各种因素。

    早在2012年,深圳中院就指定福田区法院先行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按照1名审判长、两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的合议制模式,以及1名审判长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的独任制模式,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坚持放权与赋责并举,使得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

    2013年,深圳中院又指定盐田区法院进行试点,推行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在全院选任15名主审法官,为其配备辅助人员,主审法官独立办案,或组成合议庭办理普通程序案件,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办案制度。

    在试点基础上,2014年7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院法官大会,开展审判长选任推荐工作,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个以法官大会名义由法官自主行使权利推选审判长的会议,也是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薪级工资制度后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环节。这次审判长选任共有3类45个职位,每名参选人员按参选职位进行为时3分钟的演讲。演讲结束后,由参会的全体法官以无计名投票的形式从参选人员中推选审判长人选进入下轮程序。

    在这次法官大会上,共有54名法官报名参加审判长选任。

    改革后,审批环节减少,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权力增加的同时,责任也加重,签发每篇法律文书较之前更为谨慎。这是深圳市中院启动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深圳法官们最大的感受。

    本报深圳1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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