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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法官的上司只能是法律

卢义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2月06日   05 版)

    一起民事纠纷被办成了刑事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再升至6年,又降至3年半。这是55岁的赵世金的离奇遭遇。

    尽管最终被宣告无罪,但赵世金已在狱中服满刑期,并经历了艰难的申诉之路。根据媒体调查,这起错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安徽滁州市一位市领导当年给法院施加了压力。

    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人们对法治的美好向往。其实,说白了,想有独立的审判权,就必须先有独立的法官。法官判案没有受到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恐吓、干涉,才有可能依据法律代表国家为争执的双方作出公正裁判。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这句话在法学界已是共识。但,我们的法官独立吗?很多人回答这个问题时会心虚。放眼近年曝光的冤假错案,不少案件当年都出现了干扰法院审判的力量,而这股力量相当程度上来自同级或上级党政领导。

    个中原因早就被学者提过多次了。比如,法院的经费大部分来自同级政府,法院的领导权和人事权隶属于地方党委,法官整体职业素质有待加强,法院内部管理趋于行政化,等等。若无科学的制度保障,法官的上司就很难只有法律。

    一些地方、领域已经开始了制度尝试。拿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来说,它们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审理跨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这种设计与行政区域一定程度上脱钩,原因就是为了防止被地方保护主义和潜规则影响。

    又比如,海南等地开始了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试点,法官被赋予比过去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判决不再需要法院领导审批。其实,这也是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改革,寄希望于法官能不受到审委会“定调”影响,自主运用法律判案。

    既然如此,国家也应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更加严格。海南对现有法官进行重新选任,深圳尝试从现有的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符合条件者可转任正式法官。一些法院还提出减少对法官诸如年底集中清案等运动式的考核模式。

    让法律回归法律,让法官更像法官,这些改革方向无疑符合法律人的基本常识。

    除此之外,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也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应该做的,就是考虑诸如谁来登记、是否公布、如何问责等可操作的技术细节。

    不过,一切法律总根植于文化之中。事实上,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在司法系统制度等层面动刀子并不是最难的,这当中最大阻碍恐怕来自行政权面对司法权时的思维惯性:长期以来,部分党政领导仅把法院看作行使审判职能的一个政府部门而已。

    也正是这种思维惯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才屡屡被地方政府选择性忽略。其实,在大力倡导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马克思的另一句话非常值得官员们重新回味、铭记在心,那就是:“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西方法谚云,独立的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希望改革让赵世金们感受到更多的个案正义。

一起错案是如何酿成的
正义的接力
法官的上司只能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