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庄庆鸿)今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在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中,加大检察机关反贪机构的整合力度,防止打击犯罪“一阵风”。
陈旭介绍,上海作为中央第一家批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地区,已经探索了诸多制度改革:如原检察官85%左右经过严格考核可以进入员额,助理检察员在改革期五年中70%左右可以遴选为检察官。
2014年,中央批准最高检建立了新的反贪污贿赂局,把反贪、反渎、预防整合起来,这位处于司改试点一线的检察官为此点赞。“但从地方的工作实际来看,仅仅在各级院内部整合还不够”。
陈旭分析,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都是根据行政区划建立的,如上海反贪、反渎、预防共660人,分散在22个检察院。
“即使3个机构整合了,每个检察院也平均只有30人,形不成工作合力,也容易受到各种干扰。由于每一个单位的人数少、专业化程度不高,查案工作被动地跟着犯罪转,掌握不了主动权。一个领域的犯罪由于做不到持续的打击,打一阵好一些,过一段时间又泛滥了。”
他建议,可以通过这次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将反贪机构在省市和地市层面上整合起来。
他举香港的廉政公署为例。“如香港仅700万人口,廉政公署编制1399个,在职1282人,它的执行处(即查案部门)就有945人。只有整合后,才有可能推进反贪查案和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下设60多个办案组,各组都对口某一两个领域,如通讯、社会事务、劳资关系、医疗卫生、建筑物管制、基本工程、公积金管理、金融证券等。每个组针对它所对口的部门主动查处案件,不间断地连续打击,不让犯罪有喘息和反弹机会。”
同时,陈旭建议加速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理由有三:
“目前,一是反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贿赂手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通过立法把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非职务便利的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还有,许多国家受贿没有数额规定,刑罚上也都有特殊规定,不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刑罚,如新加坡绝大部分贿赂案件都判实刑,最少可判一天,但也是实刑。”
第二个理由是“反腐查案与预防体系不配套”。“反腐必须与有效的预防结合起来,许多国家立法都把惩治与预防放在一个立法体系中考虑。目前在我国,预防的主体是谁、可采取哪些预防手段等方面,都没有国家立法明确规定,预防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第三个理由是反腐败法要与从严治党的制度有机衔接,成为严格执行党纪党规的法律支撑。“如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有规定,但与入刑标准之间的空隙太大,容易使党纪党规得不到严格执行,腐败行为必须从小的行为就给予制止,就不至于愈贪愈大。”
此外,陈旭还建议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的作用。
他介绍,上海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上海市政法委牵头组建,由政法部门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组成,“通过遴选委员会遴选的法官、检察官,要求标准更严,社会公信度更高”。他建议创新惩戒委员会的建设,“由惩戒委员会直接接受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投诉、审查和惩戒,许多国家都有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投诉惩戒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