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制定一个关税法,能不包括税率吗?原来的写法,把这个‘父亲’和‘儿子’写到一块去了。”在今天上午全国政协社科界别的小组讨论会宣布休息15分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就被四五个记者围在了座位上,问题无一例外都是关于“税收法定”。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实施15年的立法法第一次迎来大修。本次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点就是“税收法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解释称,税收法定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然而,最新出炉的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将二审稿第八条中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变成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这一变化引起了许多代表委员的质疑。
在社科界别上午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率先挑起这个话题。在他看来,这一次立法法的亮点就是把税收单独拿出来规定,“但是我们比较第二稿,二审稿规定了税种的开征、税率、纳税人、纳税依据,为什么在这次讨论的时候把这三样拿掉了呢,拿掉之后还是不是税收法定,这个值得我们研究”。
朱征夫表示,税率是最基本的东西,增税拿多少,向谁拿,纳税依据,这些最基本的内容都去掉了,“税收法定”可能要打个折扣。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也认为,三审稿的有关表述是一种倒退,“税率一定要法定,我们对政府限制权力,从法律上说要特别谨慎”。
不过阚珂并不认同他们的看法。他表示,税种里面包括了税率,开征一个税种自然也是要规定税率的,这并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你说制定现有的三个税,什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里面当然有税率了。”
“就是你认为这个税率的调整权还是在全国人大这边?”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对啊。”阚珂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写得那么清楚,税收法定,那还担心啥,傅莹不是讲了,2020年全部收回来,那还可能把一个税率授给政府吗,这是不可能的。”
阚珂进一步解释称,即使按照原来的立法法,也早就有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这次单列出来实际上就是为了强调,但实际上税率是包含在税种里面的,因此写上去显得重复了。
阚珂告诉记者,立法法是2000年制定的,之前给财政部的授权是1985年做出的,是在立法法之前,立法法出台后就再没有授过权了。
“当时是改革开放初期,确实没有经验。”阚珂介绍说,当时的授权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在不同,而之前傅莹也已经介绍,到2020年,所有的权力都收回,“一步步走呗”。
接受采访时,阚珂特别强调,自己是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发言。而休息结束后,阚珂就提前离开了,并没有继续参加下半场的小组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告诉记者,第三稿的表述实际已经很清晰地界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而税率等则是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从国际上实际操作中的经验来看,不可能任何一次税率的调整都要走全套的立法程序,所以在税收法定大概念下要给出一定的授权”。
贾康表示,授权并不是否定税收法定,而是过去宽泛的,现在要更严格起来,但这个前提是,要给出一定的授权空间。
他还特别强调,实际生活中,即使给了这样的税收调节空间,“有关部门也一定要注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利益诉求,要接受大家的质询。要耐心地向各方介绍情况。”
而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也在发布会上作出类似解释:草案二审稿有关表述经过专家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更科学,三审稿草案作了改正。
不过仍有不少委员表达了疑惑。朱征夫告诉记者,他认为应该明确将确定税率的权力上收到全国人大,改变征税幅度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批准,“授权可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表述留下的空间太大,1%和10%相差实在太多”。
而在上午的小组讨论散会后,一位社科界别小组的委员就表达了同样的担忧。他说自己不方便评论阚珂的回应,“我只能说,有的时候,法律留给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带来权力倾斜、权力滥用,加大了风险。”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本报记者 刘星 卢义杰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