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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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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了,附加费怎么办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刘星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10日   T01 版)

    原本,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想给立法法修正案提一个建议:像税收法定一样,收费法定的原则也要写入立法法。

    和法学界朋友交流之后,他放弃了这个“激进的想法”:“大家的基本想法是,费,现在还是暂缓吧,先把税规范了。因为费更乱。”

    持此观点的不只是侯欣一。参与立法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把“税收法定”原则写进立法法都很困难,规定“收费法定”就更难了。

    人们对各式各样的附加费并不陌生,且不得不交。比如,出租车费包含燃油附加费,水价、电价包含公共事业附加费。连一张电影票都包含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不过,不少电影票对此并无标示。

    《人民日报》曾统计,与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附加费达30多种,单是电费里暗藏着的收费估计每年高达270亿元。但明确标明征收期限的仅5项。

    “像机场的建设费,没法想象,怎么能向乘客收呢?我买的是机票,坐的是飞机,飞机停哪儿了,跟我有什么关系?向我收什么机场建设费?这完全是两个法律问题。”侯欣一认为,这笔费用应该向航空公司收取。

    “这个从法律上怎么解释?我们都不解释,就一收这么多年。”他说。

    更多的附加费,其依据绝大多数只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无法律依据。

    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年来都提出议案或提案,剑指附加费。随着今年立法法大修,这一问题再次进入舆论中心。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费,理论上可分3种情况具体研究,“一部分费要及时转成税”,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税收观念还不强,当时还主要依靠收费的形式。

    他表示,对于需要转成税的费,一定要借鉴国际经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必要的费,应该少收或不收。过去,一些收费还和部门、个人的利益挂钩,即使不挂钩,有些费也不应当收。有些费不多,收了意义不大,有些收费对象是穷人,更加没有意义,“又费劲又给人印象不好,财政那么多,何必收那么一点费?”

    “如果是最必要收的费,也应该发扬民主,听取大家的意见。”他说。

    官方对于附加费的清理已有回应。今年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目前保留的附加费都是有依据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比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一些没有依据的已被清理掉了,“至于能不能做新的改进,通过其他的税收来解决,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去年,财政部公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地方政府也在进行该项工作。

    在侯欣一看来,寄希望于政府完全解决所有的附加费问题并不容易。因为费已成为一些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侯欣一记得,2014年的两会小组讨论上,一名政协委员直言,现在有多少费、怎么开征的、费用到哪儿去,恐怕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该委员援引一家学术机构的研究结论,称现在的费占政府收入的40%。

    审计署官网的一则消息能佐证这一点。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组织对18个省的54个县财政性资金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县级财政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非税收入占比相对较高,约占60.45%,占比超过税收收入。

    “费的法定,首先规范性要提高。以后,要走各个层级的预算程序来确认,预算程序也是法定的。”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

    侯欣一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立法法里有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如果把这条细化,也可以作为一个收费法定的法律依据。

    不过,这名法学教授认为,最理想的状态依然是尽快颁布行政收费法。哪些费是合法的,应该怎么收,怎样公开,这些都应尽快纳入法律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则透露,目前,他没有看到行政收费法的立法计划。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方面已实现有法可依,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立法,“遇事找法,不要说遇事没法”。

    但这部行政收费法,不少法学人士已经期待多时了。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刘星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3月10日 T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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