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贵州省纪委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参赌涉赌问题。其中,罗其方担任遵义市委副书记、仁怀市委书记、桐梓县委书记、县长期间,经常与在桐梓、仁怀承揽工程的私企业主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少则赢取3万至4万元,多则10万至20万元不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至2014年6月,罗其方通过与私营企业主打麻将获利200多万元。(《南方都市报》3月19日)
罗其方与承揽工程的私企业主赌博,从中获得巨额金钱的行为,不仅仅是违纪行为,更涉嫌犯罪。因为,罗本身是官员,掌握公权力,其可能为私企业主办事提供方便和为他们谋取利益,而私企业主则通过“赌博”的形式,为罗进行利益输送,输钱给他,这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送钱和收钱采取的是“赌博”这种特殊形式而已。因此,对罗其方不但要进行纪律处分,而且有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的案件,早已有之,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最高法和最高检早在2005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其敛财的手段之一,就是“玩牌”,从中收取下级、不法商人故意输给他的巨额现金。涉嫌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兰某,通过赌博故意输给毕玉玺数十万元,得了个绰号“兰精光”。相关部门介绍,这几十万元被认定为受贿。
但是,通过赌博为官员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行受贿的行为,得到查处的,特别是以行贿罪、受贿罪被追究的很少,即便是查处了,往往也只是作为违纪处理,很少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媒体报道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交代:他喜欢打麻将,从1990年开始,他经常找有求于他的老板和自己的下属打麻将,赢多输少,很多时候甚至只赢不输,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几年来通过赌博获利二三十万元,但能查到记录的只有5万余元。最后,因为证据难取,这笔钱没有计入他的受贿数额,而是作为非法所得上缴了国库。
这类案件难以查处的原因在于,在赌博中官员有输有赢,很难查证,而且这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次数较多、涉及面广,核实起来难度比较大。
对利用赌博来收受利益的官员,我们还是失之于宽,法律的规定也不完善。比如,司法解释对于以赌博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要求仍然要查清官员主观上是否准备通过赌博来收钱,是否帮助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是,这种主观上的动机很难认定,那些参赌官员经常辩解说,官员赢了老板的钱、上级赢了下级的钱,是运气好、水平高,而且有赢有输,根本谈不上什么“利用职务之便”。
所以,要堵住“赌博”这一利益输送的渠道,一方面,纪委要严肃查处官员参加赌博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对于官员与职务上有关联的人赌博,不管多少次数,也不管是否有赢有输,只要官员赢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一律以受贿来追究刑事责任。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