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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做公益一定挣得少?

工作在基金会为何收入低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25日   08 版)

    近4700家,这是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基金会的数量。以每家基金会平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为4人计算,从业人数约为17200人。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提出的有关放开对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限制的提案,引起了公益慈善界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马蔚华认为,尽管近年来我国基金会数量快速增加,但总体运营水平并没有明显提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使高端人才从业意愿不强。

    他在提案中建议,放宽对基金会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促进基金会行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

    “两条规定”制约工资水平

    据了解,现行的限制基金会行业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法规条款有两个。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该规定同时出现在2012年7月11日民政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

    二是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标准中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此一来,即便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比例不超过《条例》的规定,但人均工资的限制仍然构成红线制约。

    马蔚华举了壹基金的例子:按照2015年的预算,机构的管理成本虽然只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资水平已经接近税务登记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从而使薪酬向上浮动没有任何空间。这对壹基金现有人才的激励及未来人才的储备都产生很大限制。

    2014年7月壹基金和其他基金会同行委托零点研究咨询集团所做的《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公益机构薪酬水平整体增长缓慢,与企业间的差距明显”。在上海和北京两个重要城市,公益从业人员与当地城镇职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别达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苏、四川、陕西等地的差距也在600元到1000元之间,只有广东地区情况略好。

    上述两个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公益组织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公益组织的运作水平停留在相当低的水准。

    记者查询了2014年年底发布的《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发现,“公益机构人才流失更多是向行业外流动”,并且“薪酬低、行业外机遇吸引以及家庭因素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三大原因”。而且“资金资源不足导致待遇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满足专业人才需求”,“80.3%的公益组织管理者认为招募到满意员工的难度很大”。同时发布的《2014年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高端人才就业市场及薪资指南》报告则指出,国内基金会人才流动意向的原因中,“期望更好薪酬待遇”在秘书长人群中占到了20%,而在管理层的总监和经理人群中则达到近40%。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有公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表示,这两项规定考虑到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志愿性特征和接受税收优惠的社会责任,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对公益机构发展形成了现实制约。

    由于这两条规定的限制,某些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而总体薪酬水平较高的公益机构,如企业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只好采取员工在相关企业领取薪酬,员工工资不纳入基金会考核的做法,以规避以上两项规定。

    这样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严重影响公益组织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如实反映基金会的管理成本真实情况。加上由于在企业和其他机构领取的薪酬不需要对外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基金会乃至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若两项限制性规定得到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

    马蔚华在提案中建议,民政部门和国家财税部门组织修订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基金会作为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法人的主体地位,将限制我国基金会和公益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上述两条规定取消,或者显著放宽。

    具体来说,可由公益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根据捐赠人的意见,决定管理层和运营团队的薪酬水准或薪酬总量;或者在决定基金会管理成本时,充分尊重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意愿,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用于管理成本的开支,从而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能按照市场规律参与竞争,包括对人才的竞争,以自身的公益产品和服务取信于政府,取信于捐赠人和公众,促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向现代公益组织转型。

    是否应对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规定具体比例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一直从事基金会相关立法的研究。

    据他介绍,对于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标准的问题,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基本相同,通过统计欧洲亚洲32个国家基金会法律后发现,对行政管理费不作具体要求的国家有26个,占总数的81.25%。这些国家仅规定,基金会的行政费用支出必须合理,即确有必要。在其余6个作出了相关规定的国家中,最严格的为丹麦,要求非商业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年度总收入的12%,其次是拉脱维亚,规定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捐赠收入的25%,其余国家全部在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在基金会立法最为完备的美国,也规定了基金会的管理费必须合理,但未规定具体比例限制。

    在褚蓥看来,行政管理费属于基金会机构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应由政府干涉过多。纵然公益组织有一定的社会性,但这依旧不能掩盖公益组织法人资格独立这一基本法理。

    各类基金会情况不同,无法划定统一标准。相比大型基金会,初创期小型基金会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如果统一规定,会限制小型机构之生存,造成不公。此外,美国慈善法泰斗Bruce还提及,根据不同的指标对基金会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亦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所以,其也认为为基金会设定统一的运营成本的做法是“一个愚蠢的决定”。

    限制基金会运营成本,会导致一系列恶性结果。比如,会诱发道德风险,促使基金会管理者做假账,从其他项目中开支行政资金;会导致基金会不再有剩余资金去雇佣专业人才,帮助“草根、新设、小型或有争议的公益组织,指导它们开展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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