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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不必悲观

惠铭生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25日   02 版)

    在不久前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回答记者关于“限行”、“限购”的“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提问时回应称,这些“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立法法》调整范围。(人民网3月24日)

    此前,社会各界对此次立法法修改寄予厚望,希望新《立法法》能勒住“红头文件”这匹“任性”的马。郑淑娜的表态似乎给公众泼了一瓢冷水。

    总体而言,在社会治理中,“红头文件”大多数时候与法规相得益彰,功不可没,是法律法规的有益弥补。不过,因为不可避免地带有太多长官意志的烙印,而且程序上较为随意,一些“红头文件”不仅损害公众利益,还有与法规相抵触之嫌。譬如,去年,多地“连夜出台”的机动车限号或限购政策、“说涨就涨”的燃油税等。这类“红头文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冲突,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这是一种科学的法律界定。《立法法》是“管法的法”,这个“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规章”。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比较多而且乱,但若用《立法法》管“红头文件”,显然有悖法理。

    《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有遗憾,但对此不必悲观和忧虑。

    首先,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各种法律法规会更加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已然成为社会治理“新常态”。而且,公民权利已普遍觉醒,“红头文件”已失去“任性”的土壤。

    其次,“红头文件”的出台面临越来越多的“金箍”。不管是规章还是“红头文件”,假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则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我国监督法也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有权予以撤销。当依法治国成为社会“新常态”后,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或将逐渐减少,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要让公众对《立法法》不管“红头文件”不悲观,起码要实现两个前提:一是“土法”不能大于“国法”,防止“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确保“红头文件”充分彰显民意,体现公众吁求,而非权力的“任性”,甚至将其当作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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