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意在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这一顽疾,努力推进司法公正。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而又具体,十三条具体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了“隔离带”,将有望在很大程度上突破长期以来掣肘司法公正的现实困境。
但是,也必须承认,要想将《规定》落实好、执行好,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台上的事情好商量,台下的事情难对付。参加过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当前某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对司法机关公开的、强制性的指令性要求已经越来越少,但私下授意性的行为还不少。这种私下授意性的行为,难以“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更难以让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有时候,面对具体案件,领导的一个眼色、一句模糊的话,就足以让办案人员揣摩半天,惟恐没有落实好领导意图。这种情况下,具体经办人员如何“如实记录”领导干预案件的事实?
事实上,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早有具体规定,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但一道道的禁令和刚性约束,却没有让一些领导干部在干预司法案件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因此,要想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不仅要拉起“警戒线”,建立“隔离带”,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就是构建良好的司法政治生态。
良好的司法政治生态需要科学的制度来构建。只有科学而严密的制度性规定,才能使领导不愿意干预案件、不能干预案件、不敢干预案件,真正让办案者对案件能够终身负责。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在出台《规定》的基础上,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
比如,我们亟须完善案件质量异议机制。如果案件当事人怀疑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领导干预导致处理不公的,应当有方便快捷的路径进行投诉、要求复查,要求办案人员和机关说明理由甚至公开听证,并且可以要求办案文书、复查情况、理由等所有的文书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虽然在个案中,何谓公平正义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永远都无法达成共识,但案件主办人员和机关只要能够坦然接受监督,能够理直气壮地回应质疑,就能够获得社会认可。再比如,应当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制度,面对司法不公的投诉和质疑,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特定问题调查,对枉法办案者,还可以依法启动撤职程序,从而让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在有效的监督程序中“浮出水面”。
另外,还要完善司法人员保护机制,对那些认为自己因为抵制领导干预受到报复的,应当有完善的申诉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等。只有这些配套的制度完善了,而且在实践中没有变通可能,没有人敢去突破,才能构建起良好的司法政治生态,领导干预案件的“土壤”和环境才会消失,权力在司法面前才会安分守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