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此案经再审后,刘少斌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中国经济周刊》4月8日)
幸好经过法院再审,这个错案才得以纠正,不过,这也赔上了律师的几年的自由和多年的奔走。人们不禁要问,如此严重违反程序的冤案为何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但是,在彝良县政法委介入后,事情就发生了逆转。据报道,2010年6月12日,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彭泽高当场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就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果是办案人员不作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上访人都在,请张副局长今天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接访记录显示,彝良县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对调查组的成立进行协调。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均与违反法定程序和破坏法治有关。
其一是,地方政法委参与个案。正是彝良县政法委的亲自批示,才让这个案件发生惊天逆转。而在许多冤假错案中,都有政法委领导插手个案的阴影,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法院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政法委介入具体个案,不仅妨碍独立审判,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会议中就曾对中央政法委的官员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作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其次,这一案件程序违法的还在于,组成了公安、检察的联合专案组,共同来查处一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非不可以成立专案组,但是,这种专案组只能在某一案件既涉及公安机关管辖又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否则,检察机关介入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本身就没有侦查权,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由于事先介入侦查,批捕和起诉也成了走形式,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极易造成冤假案。最高法院在2013年11月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不过,目前,并没有文件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不得参与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进行侦查,令人遗憾。
领导一次批示,就让一位公民蒙冤失去几年的人身自由,而他要经过艰难申诉才能重获自由,但制造冤假错案的领导却安然无恙,这实在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云南的这起案件,希望能启动追究领导责任的程序,当然,更重要的是,如何来避免党委、政法委领导干预个案,如何避免公检专案组的横空问世。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