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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有必要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狗”吗

郭文婧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09日   02 版)

    家里有小孩要上学,买二手房会首先考虑“学区房”;而喜欢养狗的,恐怕得加多一条选房标准,看看有无“养犬指标”。这样的情景并非不可能发生,日前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就限定严格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将于6月1日起施行。(《南方都市报》4月8日)

    连每户养几条狗的自由权利,也被严格限制,可见立法预设了很强的“管制型”思维,这恐怕与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格格不入。如果政府不隔三差五进行“狗条普查”,虽然白纸黑字写在那儿,但“每户限养一条狗”,只怕会成为一句空话。法治中国,首先就是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权利、预防问题。

    很多城里人热衷于养狗,原因之一在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生活节奏加快、人的群居规模与深度交流的几率减少,导致人们的孤独感倍增、压力感巨大,所以饲养宠物的需求膨胀。近年来,宠物市场增长迅速,宠物数10年增长了900%,宠物产业销售额在2013年就突破了900亿元人民币,专家在2014年预测,中国宠物市场规模有望两年内达到世界第一。如此旺盛的人性市场需求,怎能靠限制来压制?

    就“狗患”来说,问题主要包括:恶犬伤人、影响市容环卫、狗吠噪音扰邻、传播病菌以及宠物福利等问题。因此,立法的宗旨,就不应该再是千篇一律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而应该是“促进动物与人、人与人的和谐关系”;立法的思维,应该聚焦在“政府的公共服务和问题发生后的救济手段上”,而不应该简单局限在数量、品种、体型上。

    在养犬管理立法上,一些发达国家又是怎么做的呢?查看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都会强调四个方面:一是养犬人的义务,必须登记注册、必须悬挂标识,必须及时清理粪便、必须禁止噪音污染等,否则就要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关于“恶犬”的规定,包括“恶犬”的界定标准、养“恶犬”人的行为规范、恶犬伤人的责任承担、“恶犬”本身的处理等;三是对政府与民间组织角色的规定;五是犬类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规定。

    任何行为都有两面性,养犬也一样,尽管可能带来“狗患”,但我们却不应该由此限制养狗人渴望陪伴的正当心理需求。实际上,“狗患”本身不是狗带来的,而是养犬人没有承担好应有的社会责任造成的,所以,立法的重点,不在狗本身,而在于规范养犬人的行为,设定养犬人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既尊重人的权利,又从根本上解决狗患,让人与狗和谐相处。

    实践也已经证明,“管制型”思维因为侧重政府的全面直接管理与行政控制,不仅容易产生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还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服务型”思维,强调公民才是其权力的合法拥有者,政府只不过是公民授权为公民服务的组织形式,所以“服务型”政府都会尽量为各种利益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留下表达和博弈的制度化安排,以实现利益平衡,从而调动公民、特别是自治性社团组织的自治积极性,在相互监督中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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