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4000多页共640万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收录了超过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
据介绍,历时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的司法解释汇编正式出版。
司法解释汇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共收录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司法解释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多达3000余件。
1994年至201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7批对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联合废止了“两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另外,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数十件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始终能够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介绍,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
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
郭峰说,对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这种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当时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后来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新的法律出台了,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新立法有冲突、有矛盾,甚至它完全过时了,对于这种情况要废止。”
比如,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因为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应当予以废止。
“对于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废止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保留正确的、新的,废止已经过时的、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郭峰说。
郭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建立常态机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及时清理,确保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协调一致,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