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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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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夭折,安徽芜湖一对夫妇讨还社会抚养费无果

社会抚养费为何只征收不返还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15日   05 版)

    4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的办公室里,进来了一位一脸怒气的小伙子。小伙子开口就问:“我的4万块钱到底能不能退给我?”

    这位小伙子名叫张金(化名),今年29岁。2013年8月,他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他们夫妻俩当时已经育有一名4岁的男孩,不符合农村“一孩半”生育政策(指从1984年起采取的,在大多数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家庭在间隔4~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孩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记者注),所以他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然而,就在张金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也就是今年4月,这名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

    “孩子1岁多就走了,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

    张金的家离县城40多分钟车程。如果算上不幸夭折的女儿,他家里应该有老父亲、夫妻俩、一儿一女共5口人。三四年前,他买了一辆二手金杯车给周边做烟花爆竹生意的人送货后,日子逐渐有了起色。就在此时,妻子意外怀孕了。

    要不要第二个孩子,张金也曾纠结过。但是看到村里不少人都有两个孩子,有的还儿女双全,他下定决心:就算违规超生,也要留下这个孩子。

    2013年8月,孩子降生了,如张金所希望的那样,是个女儿。一家人在短暂的喜悦后,就开始四处筹钱,准备承担生这个女儿的代价——4万元社会抚养费。张金一年在外面打工的收入也就四五万元;老父亲在家种地,1年收入也就1万多元;妻子刚刚生产,而且还要照顾年幼的儿子,完全没有收入。最终,他东拼西凑交上了4万元。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的1个月,刚刚学会走路的女儿意外掉进家旁边的水塘,不幸溺亡。

    在经受了精神和物质双重打击之后,张金开始琢磨,既然孩子没了,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不是也应该全部或部分退还呢?

    张金认为,社会抚养费是用于补偿国家因为抚养超生的孩子而多投入的公共成本。“由于孩子属于超生,当时孕前检查、剖腹产都是我们自己出钱,没有享受任何补助。孩子1岁多就走了,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按理说,我交的社会抚养费应该退给我。”他说。

    于是,张金找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但得到的答复都是“退不了”。张金告诉记者,村里和镇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像他这种情况,如果小孩夭折时还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不再征收;但是小孩夭折时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了,也不能返还。

    “按时缴费的人吃亏,不按时缴费的人反而没事,这不是明摆着不公平吗?”张金表示,他会一直找政府反映问题,镇里不行找县里,县里不行找市里,“不光是要讨回钱,更要讨个说法。”

    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

    张金找上门来讨说法,高副局长并不感到意外。他之前已经在电话中听了镇里工作人员的汇报。类似张金这种情况在全县已经有多例。

    对于张金遇到的问题,高副局长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难解决”。他向张金解释,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我也觉得这个事情不公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高副局长说,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能做的只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剂,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争取群众的理解了。

    他介绍,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基层政府会采取“向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过基金发放给当事人”的办法变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专家:这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关于超生孩子夭折后的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

    在省一级,对这类情况进行规定的也不多。记者查阅了安徽等省(区、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未发现相关内容。只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在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罚款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看做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王敬波说,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收费法。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王敬波建议,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对返还标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今年3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李建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社会抚养费制度,已经不能止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而是应该从根本上废除这项限制人们生育的制度,还生育权于家庭。因为超低生育率、老龄化、人口红利加速消失等我国人口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作为一名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高副局长也表示,当初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控制人口。但是现在来看,人口的大环境已经改变,解决社会抚养费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也应该有新的思路。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4月15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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