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所在学校老师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才得到了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预防孩子被打死或饿死等悲剧性后果,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此类案件的制度非常必要。这个制度,就是各界一直呼吁并已写入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制报告制度。(《法制日报》4月14日)
南京虐童案中,有如此狠心的养母,是男童之不幸;但碰到如此有责任心和爱心的老师,则是不幸中的万幸,当然这种“幸”只是一种侥幸。毕竟,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老师对此必须报告,假如老师选择沉默,男童的噩梦估计还将继续。
在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些并未被老师等专业工作者发现,有些发现了却未引起重视,或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便插手,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有些既往虐童惨案中,如果知情人能及时报告,孩子伤残的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要改变“家暴属家事,外人不便干预”的观念,必须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一规定来源于美国,目前美国有47个州立法规定,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指定的“法定举报人”等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怠于报告,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可能面临1个月至5年的监禁或300至1万美元的罚金,有时甚至是二者并处。正是在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之下,美国的强制报告与儿童保护服务在各州得以有效开展。
我们在反家暴方面有自己的国情、社情和民情,但被美国等国家证明行之有效的强制报告制度值得借鉴。有关部门已在这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比如,在将于今年8月提交审议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报告制度已被写入。
当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强制报告的规定还有完善的必要。一方面,在明确将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论证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无纳入的必要,既要防止责任主体不全造成反家暴的社会合力受损,更要防止法律规定的不科学所带来的执行尴尬。另一方面,应明确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仅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模糊表述、笼统规定,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震慑力。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如果知情不报,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和后果,是法律有效执行不可忽视的关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明确,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免责情形等。否则,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沦为倡导性报告的可能。
没有明确、严厉的法律后果,报告责任主体在面对家暴时,可能仍会停留在“那是别人家的私事”的理解上。如果法律规定的后果够明确、够严厉,不报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强制报告义务就会成为每一个责任主体“自己的事”了——别人家的家暴已经实实在在影响到了他的工作与生活,足以使其陷入不利的法律困境,而不仅是道德和舆论谴责。
在法治社会,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这是尊法、护法的体现。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入法,看似将给医生、教师等特殊主体带来额外的法律义务,但正是其特殊主体的身份,赋予了其在反家暴方面特殊的使命和义务,履行好了,这些特殊主体才是合格的社会一员。
许辉